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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温心妹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字第22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溫心妹為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 ○○○ 號1 樓「誌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誌豐公司) 之 負責人,楊添貴(另案起訴)則係誌豐公司之經理,實際負 責誌豐公司之營運。誌豐公司經營汽車零件製造加工業務, 楊溫心妹係從事業務之人,自民國100 年5 月起僱用鄧清慧 擔任「誌豐公司」之衝床機操作員,本應注意雇主對於防止 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 設備,而「誌豐公司」使用之上開機械係以動力驅動方式裁 斷材料製成成品之動力衝剪機械,應設感應式安全裝置,並 應對員工施以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且衝剪機械具有雙手操 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 切換開關者,均應設置安全護圍或其他安全裝置,以防止發 生危險,且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護圍或其他安全裝置,致鄧清慧於民國 100 年12月21日,在誌豐公司位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 00000 號之工廠內,從事衝床作業時,不慎踏及腳踏式操 作之操作切換開關,致機械上模突然下降切傷鄧清慧之左右 手第1 指至第3 指,因而受有雙側手掌壓砸傷併第1 至第3 指外傷性截肢及雙側掌骨開放性骨折併軟組織缺損之傷害, 因認其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涉犯刑法 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於本院102 年2 月22日行 準備程序時當庭具狀撤回前揭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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