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廷文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律師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28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廷文於民國101 年4 月間,購買
尖端出版社出版由告訴人黃彥彰(
起訴書誤載為黃彥章,應
予更正)翻譯,名為「變態王子與不笑貓2 」小說(原文為
日文)閱讀後,明知其日文程度尚無法直接明瞭小說之原意
,亦未曾親自閱讀上開小說之原文,僅因其對於該小說之部
分翻譯內容不滿,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
公然侮辱及損害黃
彥章名譽之犯意,分別於101 年4 月24日晚上9 時29分許、
同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2分許、同年4 月25日下午2 時51分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上網,
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之「流鳴別館」部落格網站
,以steven000000之帳號,發表標題為「[ 除了角川] 尖端
也開始亂翻譯了…」、「[ 上個廁所] 看個幾頁就又一堆
錯
誤」、「想要看更多錯誤舉例嗎?」之文章,於文章內以「
但最強的是它三頁以內絕對就會有一個問題這樣的高頻率」
、「亂翻沒有整體感就算了」、「但是你看那翻譯你絕對會
瘋掉」、「我幹你老師」、「翻譯回家吃自己算了」、「這
本書就去吃屎吧」、「p.157 倒數第二行" 防犯系統" 可能
是原文
故意用這字,但我認為是翻譯翻錯,然後將錯就錯。
」、「請問翻譯你是懶得打字跟標點符號嗎?不想打可以回
家吃自己」、「連一年級的" 級" 都懶得打,還當什麼翻譯
,尖端你們是找不到人翻譯嗎?」、「翻譯你真是奇才,反
正多打一個逗點,你就會死是吧」、「你看看翻譯用的" 居
然是" 是不是用google翻譯的?前言不對後語的亂翻譯。」
等語,辱罵上開小說之翻譯者黃彥彰,並指摘黃彥彰之日文
程度不足以翻譯日文小說,足以貶損黃彥彰之人格及損害其
名譽。
嗣告訴人黃彥彰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始悉上情。因
認被告吳廷文涉犯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
三、經查,被告吳廷文所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於本院
辯論終
結前業已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在卷
可稽,依照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