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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72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誹謗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廷文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吳典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528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廷文於民國101 年4 月間,購買 尖端出版社出版由告訴人黃彥彰(起訴書誤載為黃彥章,應 予更正)翻譯,名為「變態王子與不笑貓2 」小說(原文為 日文)閱讀後,明知其日文程度尚無法直接明瞭小說之原意 ,亦未曾親自閱讀上開小說之原文,僅因其對於該小說之部 分翻譯內容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損害黃 彥章名譽之犯意,分別於101 年4 月24日晚上9 時29分許、 同年4 月25日下午2 時32分許、同年4 月25日下午2 時51分 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 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上網, 登入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上網瀏覽之「流鳴別館」部落格網站 ,以steven000000之帳號,發表標題為「[ 除了角川] 尖端 也開始亂翻譯了…」、「[ 上個廁所] 看個幾頁就又一堆錯 誤」、「想要看更多錯誤舉例嗎?」之文章,於文章內以「 但最強的是它三頁以內絕對就會有一個問題這樣的高頻率」 、「亂翻沒有整體感就算了」、「但是你看那翻譯你絕對會 瘋掉」、「我幹你老師」、「翻譯回家吃自己算了」、「這 本書就去吃屎吧」、「p.157 倒數第二行" 防犯系統" 可能 是原文故意用這字,但我認為是翻譯翻錯,然後將錯就錯。 」、「請問翻譯你是懶得打字跟標點符號嗎?不想打可以回 家吃自己」、「連一年級的" 級" 都懶得打,還當什麼翻譯 ,尖端你們是找不到人翻譯嗎?」、「翻譯你真是奇才,反 正多打一個逗點,你就會死是吧」、「你看看翻譯用的" 居 然是" 是不是用google翻譯的?前言不對後語的亂翻譯。」 等語,辱罵上開小說之翻譯者黃彥彰,並指摘黃彥彰之日文 程度不足以翻譯日文小說,足以貶損黃彥彰之人格及損害其 名譽。告訴人黃彥彰上網瀏覽上開文章後,始悉上情。因 認被告吳廷文涉犯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第 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三、經查,被告吳廷文所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及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本院辯論終 結前業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 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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