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89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能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 度偵字第2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能捷係址設桃園縣八德市○○街○○號 之康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呈公司)之負責人,康呈公司 以從事導線架金屬蝕刻作業為業務,屬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金屬表面處理業,係受水污染防治法所規範之事業。詎被告 明知康呈公司並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竟自民國101 年9 月間起,將康呈公司作業所產生含有重金屬銅成分之廢水, 任意自上址廠區內圍牆下方排水道排○○○區○○○道路之 排水溝內,嗣於101 年10月24日晚間7 時40分許,經桃園縣 政府環境保護局派員前往上開處所稽查,抽樣檢測發現其所 排放廢水之有害健康物質銅(標準值為3.0mg/L ,檢測值為 9.4mg/L ),已超過放流水標準,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 項之事業負責人,事業無排放許可 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罪嫌 。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黃能捷業於103 年1 月28日死亡,此有國立 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3 年1 月28日死亡證明書及被告 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19 、22頁)。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