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饒俊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速偵字第1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饒俊宏犯
竊盜罪,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饒俊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本
院爰
審酌被告饒俊宏四肢健全,有謀生能力,竟不思循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僅因一時貪念,而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對他
人財產安全顯已生危害,行為及其動機誠屬不該;況被告前
於民國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桃簡字第2458
號判決分別判處
拘役50日、40日,應執行拘役80日,
緩刑2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份在卷
可參,竟不知
悔改,於緩刑
期間內再犯本件竊盜
犯行,量刑自不宜過輕。
兼衡被害人台西農產企業有限公司所受損失程度(失竊物品
業經被害人員工林君翰領回,見偵卷第18頁)、被告
犯後態
度、
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應附
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1501號
被 告 饒俊宏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饒俊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桃簡
字第2458號判決處拘役80日,緩刑2年確定(本件不構成
累
犯)。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2年4月3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000號
之「台西水果行」內,徒手竊取貨架上香蕉1串、現削鳳梨2
個、巨峰葡萄3串、溫室蕃茄2盒、韓梨3個、美國雪梨橙6個
、義大利奇異果10個、大目釋迦2個、子彈蓮霧9個及木瓜1
個(價值共新臺幣1,877元,業已發還林君翰具領),得手
後放置於店外所騎乘機車踏板上之手提袋內,欲離去之際,
為上開商店店員林君翰當場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饒俊宏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
坦承
不諱,核與
證人林君翰於警詢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桃
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
錄表、
贓物領據各1份、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現場照片14張
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
自白應與真實相符,洵為可採,是被
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