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兄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曾國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合事務機器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雅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成建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
5 月22日102 年度審簡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32817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兄弟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兄弟公司)廠商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
之罪,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被告力合事務機器有
限公司(下稱力合公司)廠商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
採購法之罪,科罰金2 萬元。被告曾國彬共同
意圖影響採購
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處
有期徒刑3 月,
緩刑
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 萬元。被
告成建志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
標,處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並就被告曾國彬及成建志部分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及
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
、
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兼兄弟公司代表人曾國彬
上訴意旨略以:其未冒用或借
用別人的牌,因兄弟公司及力合公司均係其所經營云云;被
告力合公司之代表人黃雅惠上訴意旨略以:並無借用情事,
因力合公司係曾國彬所經營云云;被告成建志上訴意旨略以
:其係兄弟公司員工,只是聽從老闆曾國彬的指示去購買押
標金云云。
三、經查:被告兼兄弟公司代表人曾國彬於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
詢問、檢察官
訊問、原審
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
先後供稱:其為兄弟公司及力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成建志
亦知悉上開2 公司為其所經營。兄弟公司及力合公司均有參
與投標案,其指示成建志購買力合公司押標金並去投標後,
因原廠公司降低成本,故其又指示成建志代表兄弟公司以較
低的價格去投標等語。被告成建志於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詢
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先後供稱:其知道
兄弟公司及力合公司均係曾國彬所經營,兄弟公司及力合公
司參加投標的過程其都有參與,去有去購買力合公司的押標
金,也有代表兄弟公司去投標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2817 號卷第24頁至第26頁反面、第63
頁至第64頁反面、第152 頁至第155 頁、本院102 年度審訴
字第149 號卷第26頁至第27頁、102 年度簡上字第287 號卷
第28頁、第79頁反面至第83頁)。觀之被告兼兄弟公司代表
人曾國彬、被告成建志上開供述互核一致,其等均明知被告
曾國彬係兄弟公司及力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由被告曾國
彬先後指示被告成建志以力合公司、兄弟公司之名義參與同
一投標案之情,且被告曾國彬亦於原審準備程序時
自承:只
有兄弟公司當初是真的要投標,力合公司是出來陪標的等語
,足認被告曾國彬、成建志確有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
力合公司名義投標之情。原審
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
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惟被
告曾國彬、成建志上開所為實際將導致本件採購案缺乏價格
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有害
於公益,惟念及被告曾國彬、成建志之素行尚佳,本次採購
金額不大,且最後亦非由被告兄弟公司得標,所生危害非鉅
,兼衡被告成建志受雇他人,因聽從被告曾國彬之指示始為
本案
犯行等一切情狀,復審酌被告曾國彬、成建志因一時失
慮,致罹刑章,諒其二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刑之
宣告後
,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
之虞等情,分別量處被告曾國彬
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
公庫支付3 萬元。被告成建志有期徒刑2 月,緩刑2 年,並
應於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 萬元,及就被告曾
國彬及成建志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曾國彬
因執行業務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依同法第
92條之規定,自應對被告兄弟公司、力合公司亦分別科以3
萬元、2 萬元之罰金,經核並無不合。從而,原審認事用法
並無不當,量刑亦屬妥
適,上訴人仍執前詞,提起本件上訴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
368 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