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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聲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采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712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緩字第二五七四號扣案之仿 冒「POLO RALPH LAUREN 」商標服飾伍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毛采蘋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065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冒「 POLO RALPH LAUREN 」服飾50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 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9065 號緩起訴處分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鑑定報告 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各2 份在卷可稽;且該扣案物均為被告 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 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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