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采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沒收事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712 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緩字第二五七四號
扣案之仿
冒「POLO RALPH LAUREN 」商標服飾伍拾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毛采蘋涉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9065 號為緩
起訴處分
確定,
緩起訴期間業已屆滿,而扣案如主文所示之仿冒「
POLO RALPH LAUREN 」服飾50件,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沒
收等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陳述之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9065 號緩起訴處分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1 紙、台灣迪生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鑑定報告
書、商品估價報告書各2 份在卷
可稽;且該扣案物均為被告
違反商標法第97條(即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明知仿冒商標
商品而販賣罪之商品,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揆諸前揭規定,
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其聲
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