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自緝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 年度自緝字第3 號 自 訴 人 元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簡秀英 被   告 李榮良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本院90年度自 字第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榮良於民國89年7 月1 日至同年11月 17日任職於自訴人公司期間,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其所經手 之自訴人應收款項共新臺幣(下同)共100 萬4990元,經自 訴人發覺後於同年11月17日由被告簽立承諾書載明還款方式 及保證書並由楊鳳珠、劉月霞等二人連帶保證,嗣經自訴人 再三催討並以林口國宅郵局第159 號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仍 不予理會,因認被告李榮良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 侵占罪嫌。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佈,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有關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 準據法,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 為原則,惟如裁判時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 法;又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 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 條之1 亦有明文 規定。而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80條第1 項關於追訴權時 效期間之規定亦經修正,並將時效期間大幅拉長,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舊法之規定明顯較有利於被告,依前揭法文之說 明,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80條關於追訴權時效 期間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的停止進行及期間計算等, 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而案件經提起公訴或 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 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釋字第138 號解釋意旨參照),若 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即不生時效進行之 問題。又追訴權時效在各個犯罪間各自獨立,不相干連,自 應分別計算(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81 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依自訴意旨認本件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之業務侵占罪嫌,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計算其追訴權時效為10年。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因逃匿,經 本院發佈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修正前刑法第83 條第3 項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停止原因繼續存在期間達於 時效期間4 分之1 者,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之規定,以本件追 訴權時效為10年之4 分之1 計算,有2 年6 月時效停止進行 。另依前述意旨,案件於審判進行中,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 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自本案於90年9 月21日 繫屬於本院,至本院於90年12月11日發布通緝止,審理期間 共計2 月20日,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又本件被告業務侵占 時間,應係自89年7 月1 日至同年11月17日被告任職於自訴 人公司期間,因被告未曾到庭,本院自無從確認本件被告犯 罪之時間,惟本於有疑唯利於被告之原則,本院認應以89年 7 月1 日為本件犯罪成立之日。從而,本件追訴權之時效自 被告犯罪成立之日89年7 月1 日起算,加上10年之時效期間 ,以及2 年6 月、2 月20日之時效停止進行期間,本件追訴 權時效應於102 年3 月21日完成,惟被告迄今仍未緝獲歸案 ,被告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之追訴權已 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世 昌 法 官 王 詩 銘 法 官 商 啟 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 雅 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