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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濟彬 選任辯護人 林良財律師       蕭宇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偵字第28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 如下: 主 文 羅濟彬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 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濟彬係址設桃園縣○○鄉○○路○○○ 號2 樓通泰科技企業 社(以下簡稱「通泰企業社」)之負責人,並實際負責該企 業社主要業務經營、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使用統一發票,為 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附隨 業務。羅濟彬明知通泰企業社與如附表所示公司並無交易往 來,亦無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犯意,自民國94年8 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止,在上 開通泰企業社營業地,接續以通泰企業社之名義,填製會計 憑證而虛偽開立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通泰企 業社統一發票交易憑證(開立發票之張數、銷售金額詳如附 表所示)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供作該等 納稅義務人向通泰企業社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俾幫助如附 表所示之公司扣抵彼等應納之營業稅額,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4 、5 、6 、7 、8 、9 所示之納稅義務人,遂分別 自94年9 月間起至95年7 月間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各該期之 營業稅(即每2 個月申報營業稅1 次,亦即當年度1 、2 月 份之營業稅,係於3 月份申報,3 、4 月份之營業稅,則於 5 月份申報,依此類推,申報張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 ,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短漏應納營業稅額達新臺幣 (下同)48萬2,095 元,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資料查核之公平性、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勾稽上揭會計憑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財政 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查簽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 報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 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營業人取得虛設 行號通泰科技企業社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鑫億達科技有限 公司承諾書1 紙等件(見101 年度偵字第2846號卷一第3-8 、40、101 、201-209 頁、卷二第255-310 頁、卷三第1 頁 )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次按商業負責人依法負有相當之法律責 任,被告係一智慮健全之成年人,對此自應知之甚明,而衡 諸被告自94年2 月23日起擔任通泰企業社負責人,而通泰企 業社自94年8 月間起即開始出具不實銷項憑證予如附表所示 之公司,此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暨清單在卷可 參,是以被告登記擔任通泰企業社之負責人在先,復於領用 統一發票後以通泰企業社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予如附 表所示公司,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9 、11及12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進項稅額(申報張數及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 不正當方法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稅捐,被告所為顯已致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賦稅核課之正確性、公平性,被告自應對此 擔負刑責無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 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均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號成立後,因會計事項發生所製作之統一發票與對外會 計憑證,須蓋章以示負責;依稅捐稽徵法、營業稅法等規定 ,並負有領用開立統一發票,及對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稅務申 報結算、繳納等法定義務。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 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屬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15 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為同法所規定會計憑證之一 種,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係犯同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再 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 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查被告為通泰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 定之商業負責人。被告提供無實際交易行為而填製之通泰企 業社統一發票予如附表所示公司資為進項憑證,幫助如附表 所示之公司逃漏稅捐,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 業負責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先後多 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行為,各係 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分別評價為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其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後,交予各該買受名義 人充作各該公司之進項憑證,以分別幫助如逃漏營業稅之行 為,客觀上有局部之重合,且渠等行為之重合時點,依社會 一般通念,均係在該等行為之著手階段,自可認係基於同一 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係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爰審酌被告以虛開發票之不正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開立 之發票金額非少,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損及國家財政收 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態度尚稱良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懲儆。又本件被告犯行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 所為,且所犯之罪並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情形,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 件,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 之1 ,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 、第9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敏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 納稅義務人 │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 │ │ │ │ │ │ ├──┼──────────┼──┼──────┼─────┼──┼──────┼──────┤ │ 1 │小熊媽媽股份有限公司│ 1 │100,950 │5,048 │ 1 │100,950 │ 5,048 │ ├──┼──────────┼──┼──────┼─────┼──┼──────┼──────┤ │ 2 │泰達興產業有限公司 │ 5 │2,161,906 │108,094 │ 5 │2,161,906 │108,094 │ ├──┼──────────┼──┼──────┼─────┼──┴──────┴──────┤ │ 3 │鑫億達科技有限公司 │ 1 │6,762 │338 │未提出申報 │ ├──┼──────────┼──┼──────┼─────┼──┬──────┬──────┤ │ 4 │誠展科技有限公司 │ 3 │622,670 │31,134 │ 3 │622,670 │31,134 │ ├──┼──────────┼──┼──────┼─────┼──┼──────┼──────┤ │ 5 │雲明實業有限公司 │ 2 │538,096 │26,904 │ 2 │538,096 │26,904 │ ├──┼──────────┼──┼──────┼─────┼──┼──────┼──────┤ │ 6 │桓葆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8 │4,052,351 │202,617 │ 6 │3,452,351 │172,617 │ ├──┼──────────┼──┼──────┼─────┼──┼──────┼──────┤ │ 7 │凌皓科技有限公司 │ 2 │1,273,700 │63,685 │ 2 │1,273,700 │63,685 │ ├──┼──────────┼──┼──────┼─────┼──┼──────┼──────┤ │ 8 │奇勁有限公司 │ 1 │190,476 │9,524 │ 1 │190,476 │9,524 │ ├──┼──────────┼──┼──────┼─────┼──┼──────┼──────┤ │ 9 │伊東博品國際有限公司│ 3 │1,301,780 │65,089 │ 3 │1,301,780 │65,089 │ ├──┼──────────┼──┼──────┼─────┼──┼──────┼──────┤ │合計│ │ 26 │10,248,691 │512,433 │ 23 │9,641,929 │482,0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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