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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林秀錦 原   告 張馨元       張晉通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唐敏華 被   告 王見順 被   告 億順發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慶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1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王見順所涉本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12號業務過 失致死案件,被告王見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諭知在案,原 告對被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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