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張阿妹
被 告 徐聖凱
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秀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1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聖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
告張阿妹對被告徐聖凱及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