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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 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張阿妹 被   告 徐聖凱       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12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聖凱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經原 告張阿妹對被告徐聖凱及嘉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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