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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原交易字第 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原交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字第6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德係受雇於址設桃園縣大園鄉○村 0 鄰○○○○○巷0 弄00號3 樓「路盛貨運有限公司」之貨 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2 年6 月30日上午 8 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號營業大貨車,沿桃園 縣○○鄉○○路○ 段往桃園方向行駛,途經萬壽路2 段與茶 專路口欲左轉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 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 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待左轉專 用號誌顯示即逕自貿然左轉,對向有林家源騎乘車牌號碼 000 -000 號重型機車,沿萬壽路2 段往新北市方向直行駛 至,一時煞閃不及因而發生碰撞,致林家源當場人、車倒地 後受有脾臟撕裂傷併腹內出血、左側第8 、9 肋骨骨折、顏 面撕裂傷及鼻骨骨折、左眼挫傷併複視、左肩、左手臂及左 膝挫傷等傷害,又因脾臟破裂而經手術切除致受重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林家源告訴被告陳明德過失傷害案件,檢 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 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 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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