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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3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627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國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國輝自民國100 年2 月24日起至102 年11月20日止,受雇 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高菖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及代高菖公 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在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後,未繳回公司 而予以侵吞入己。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國輝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蔡信德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之陳述;張堅群在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自白書、廠商簽收 簿影本、102 年9 -10月謝國輝已收貨款未交回公司明細 、高菖公司102 年11月4 日銷貨憑單。 三、核被告謝國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 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 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又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尚有侵占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 額,惟因此與被告另所犯之業務侵占罪間,具有接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審酌被告為貪己用 ,竟即利用擔任高菖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將代為收取之客戶 款項侵吞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謝國輝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高菖公司達成和 解,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 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侵 占 日 期│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基詮公司 │102 年9 至11月間某日│ 76,236元│ ├──┼───────┼──────────┼─────┤ │ 2 │盈信公司 │102 年9 月間某日 │ 108,800元│ ├──┼───────┼──────────┼─────┤ │ 3 │黃文彥 │102 年10月2 日 │ 57,648元│ ├──┼───────┼──────────┼─────┤ │ 4 │曜際公司 │102 年10月間某日 │ 69,195元│ ├──┼───────┼──────────┼─────┤ │ 5 │順盛公司 │102 年10月31日 │ 19,350元│ ├──┼───────┼──────────┼─────┤ │ 6 │黃文彥 │102 年11月4 日 │ 54,188元│ ├──┼───────┼──────────┼─────┤ │ 7 │曜際公司 │102 年11月5 日 │ 53,130元│ ├──┼───────┼──────────┼─────┤ │ 8 │豐輝公司 │102 年11月8 日 │ 149,174元│ ├──┼───────┼──────────┼─────┤ │ 9 │偉展公司 │102 年11月8 日 │ 691元│ ├──┼───────┼──────────┼─────┤ │ 10 │吳輝煌 │102 年11月8 日 │ 28,995元│ ├──┼───────┼──────────┼─────┤ │ 11 │溢興公司 │102 年11月20日 │ 98,727元│ │ │(起訴書漏載)│ │ │ ├──┼───────┼──────────┼─────┤ │ 12 │盈信公司 │102 年11月30日 │ 64,725元│ ├──┼───────┼──────────┼─────┤ │ 13 │權公司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34,755元│ ├──┼───────┼──────────┼─────┤ │ 14 │林瑞雄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41,100元│ ├──┼───────┼──────────┼─────┤ │ 15 │李榮林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6,900元│ ├──┼───────┴──────────┼─────┤ │總計│ │ 863,6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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