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輝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6279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
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國輝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拾月。
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國輝自民國100 年2 月24日起至102 年11月20日止,受雇
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之高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高菖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拓展業務及代高菖公
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侵占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在收取如附表所示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後,未繳回公司
而
予以侵吞入己。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謝國輝於
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理中之
自白。
㈡蔡信德分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之陳述;張堅群在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
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自白書、廠商簽收
簿影本、102 年9 -10月謝國輝已收貨款未交回公司明細
、高菖公司102 年11月4 日銷貨憑單。
三、核被告謝國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
。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各該次業務侵占之行為,其
犯罪時間密接,侵害
法益同一,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為
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檢察官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又
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尚有侵占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金
額,惟因此與被告另所犯之業務侵占罪間,具有接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爰
審酌被告為貪己用
,竟即利用擔任高菖公司業務員之機會,將代為收取之客戶
款項侵吞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併兼衡其於
犯後坦承
犯行,
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謝國輝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且於犯後
坦承犯行,
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
告訴人高菖公司達成
和
解,足見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是
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
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
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 戶 名 稱│侵 占 日 期│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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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詮公司 │102 年9 至11月間某日│ 76,236元│
├──┼───────┼──────────┼─────┤
│ 2 │盈信公司 │102 年9 月間某日 │ 108,800元│
├──┼───────┼──────────┼─────┤
│ 3 │黃文彥 │102 年10月2 日 │ 57,648元│
├──┼───────┼──────────┼─────┤
│ 4 │曜際公司 │102 年10月間某日 │ 69,195元│
├──┼───────┼──────────┼─────┤
│ 5 │順盛公司 │102 年10月31日 │ 19,350元│
├──┼───────┼──────────┼─────┤
│ 6 │黃文彥 │102 年11月4 日 │ 54,188元│
├──┼───────┼──────────┼─────┤
│ 7 │曜際公司 │102 年11月5 日 │ 53,130元│
├──┼───────┼──────────┼─────┤
│ 8 │豐輝公司 │102 年11月8 日 │ 149,174元│
├──┼───────┼──────────┼─────┤
│ 9 │偉展公司 │102 年11月8 日 │ 691元│
├──┼───────┼──────────┼─────┤
│ 10 │吳輝煌 │102 年11月8 日 │ 28,995元│
├──┼───────┼──────────┼─────┤
│ 11 │溢興公司 │102 年11月20日 │ 98,727元│
│ │(
起訴書漏載)│ │ │
├──┼───────┼──────────┼─────┤
│ 12 │盈信公司 │102 年11月30日 │ 64,725元│
├──┼───────┼──────────┼─────┤
│ 13 │權公司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34,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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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林瑞雄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41,100元│
├──┼───────┼──────────┼─────┤
│ 15 │李榮林 │102 年10至11月間某日│ 6,900元│
├──┼───────┴──────────┼─────┤
│總計│ │ 863,61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