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曼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3746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
見後,
裁定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與有配偶之人
相姦,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明知姜金塗(所涉
通姦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3746 號為
不起訴處分
)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0日晚間8 時40分許,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之麗星花園汽車旅館109 號房內,與姜金塗發生性交
行為1 次。
嗣姜金塗之妻甲○○於
上揭時、地,會同警員至
上址汽車旅館109 號房查獲丙○○與姜金塗2 人共處一室,
而查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
(二)相姦人姜金塗、
告訴人甲○○、
證人即
告訴人之友人漆紋
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三)告訴人甲○○手機蒐證照片、手機通訊軟體LINE簡訊翻拍
照片、被告丙○○與相姦人姜金塗出遊照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102 年12月30日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
暨所
附姜金塗102 年9 月、10月信用卡刷卡紀錄、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103 年1 月22日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3 月18日刑生字第
0000000000號
鑑定書、麗星花園有限公司103 年5 月8 日
函、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及通
聯紀錄。
三、論罪
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
審酌被告
不知謹守男女分際,未尊重他人之婚姻而與有配偶之人為相
姦行為,妨害告訴人之家庭生活,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甚為
嚴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其
犯後終能坦承
犯行,尚非全無悔
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
智識程
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應
適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