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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143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1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曼麗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374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 見後,裁定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明知姜金塗(所涉通姦罪嫌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23746 號為起訴處分 )係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下同)102 年10月10日晚間8 時40分許,在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 號之麗星花園汽車旅館109 號房內,與姜金塗發生性交 行為1 次。姜金塗之妻甲○○於上揭時、地,會同警員至 上址汽車旅館109 號房查獲丙○○與姜金塗2 人共處一室, 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相姦人姜金塗、告訴人甲○○、證人告訴人之友人漆紋 綺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之陳述。 (三)告訴人甲○○手機蒐證照片、手機通訊軟體LINE簡訊翻拍 照片、被告丙○○與相姦人姜金塗出遊照片、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102 年12月30日合金總卡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 附姜金塗102 年9 月、10月信用卡刷卡紀錄、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桃園分局103 年1 月22日桃警分刑字第0000000000 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 年3 月18日刑生字第 0000000000號鑑定書、麗星花園有限公司103 年5 月8 日 函、門號0000000000號及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資料及通 聯紀錄。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爰審酌被告 不知謹守男女分際,未尊重他人之婚姻而與有配偶之人為相 姦行為,妨害告訴人之家庭生活,對告訴人造成之傷害甚為 嚴重,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 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 度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用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廼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郁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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