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
字第102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建忠為址設桃園縣觀音鄉○○村
00鄰0000000號之「欣暘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欣暘公司
)之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並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 條
第2 款
所稱之雇主,被告於民國101 年7 月12日上午9 時30
分許,指派告訴人莊秋梅之夫即欣暘公司僱用勞工葉雲
旋前
往桃園縣○○鄉○○路○○段○○○ 巷○○○○ 號之「豐罡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豐罡公司)進行屋頂浪板更換工程,本應
注意雇主僱用勞工於工作前,應使其接受
適於各該工作必要
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對於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
、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
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頂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
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網,對於在高度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
業,勞工有墜落
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
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用安全網等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致使被害人葉雲旋未使用
安全帽、安全繩,且現場亦未架設安全網之狀況下,自該處
屋頂踏穿浪板直接墜落地面,被害人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合併
腦挫及硬腦膜上出血和硬腦膜下出血、顱底骨骨折、呼吸衰
竭、植物人狀態之
重傷害。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
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
重傷害罪嫌。惟查
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業於本院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依
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
,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