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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易字第 72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IPSOM ATHIT (中文譯名阿替,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 519 號),茲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GIPSOM ATHIT 、ONSILA PHICHIT、KA EONA WAN NAKHARIN (後2 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為任職麗 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泰國籍外勞,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2 年6 月5 日上午9 時30分許 ,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號旁竹林內,持客觀上可供 兇器使用之鐮刀1 支,共同竊取余家慶所種植之竹筍9 支( 價值約新臺幣300 元),得手後欲供己食用。嗣於同日上午 10時35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鐮刀1 支。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之加重竊盜罪 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所明定。次按,被告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緩起訴期間內 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2 第1 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 項者,依同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規定,檢察官得依 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於此 情形,檢察官應製作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敘述其理由;並以 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而被告接受撤 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 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 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同法第255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第256 條第2 項 、第25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倘撤銷原緩 起訴之處分書,未合法送達於被告,則該撤銷原緩起訴處分 ,難認已經確定生效,與未經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無異,檢察 官在原緩起訴處分仍有效情況下,遽就同一案件提起公訴, 法院應認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同法第303 條第1 款規 定,為不受理之判決,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 345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告NGIPSOM ATHIT 前因涉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7 月31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3 084 號案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於緩起訴期間內未遵守檢察 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二場次,具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3 第1 項第3 款之事由,經該署檢察官於102 年11月6 日以10 2 年度撤緩字第500 號案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檢察官執 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 處分書等件附卷可稽。惟上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係向被告「 前」在台之居留地址「桃園縣○○鄉○○村○○○路○○號( 即麗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送達,有102 年11月13日送 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撤緩字卷第3 頁),然被告早於102 年 9 月25日即已出境離台,迄今未有入境紀錄,抑且,其離境 之緣由復係因思鄉情切,遂與「麗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解 約後離境等情,有卷存被告之入出境查詢結果、103 年4 月 18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可按,顯見被告 於102 年9 月25日離境之際,係具遷出前揭在台居住地而返 國永住之意極明,因之,自離境時起,上址已非仍屬其居所 ,狀至灼然。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 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 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 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刑事訴訟法第6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尤甚明確,惟本件撤銷 緩起訴處分書並未依上開規定向在國外之被告為送達,猶逕 送已遷出之上址「前」在台居住地,殊非合法,是被告得依 法聲請再議之7 日期間,要無從起算。準此,本件撤銷緩起 訴處分顯未確定,從而檢察官於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原 緩起訴處分仍未失其效力之情況下,逕對被告起訴,其程序 明顯於法有違,揆之首揭法條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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