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 年度審簡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丁財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06
5 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蘇丁財以加害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
有期徒刑貳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
附件調解筆錄
所載調解內容履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丁財為址設桃園縣觀音鄉○○○○○區○○路○○○ 號之「
弘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馳公司)之負責人,徐英州自
民國101 年6 月11日(
起訴書誤載為101 年6 月1 日,應予
更正)起受僱於弘馳公司,蘇丁財竟基於
公然侮辱之犯意,
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不特人得共見共聞之弘馳公
司之會議室內,公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語辱罵徐英州,致
徐英州深感難
堪(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業據撤回
告訴,由本院
另為
不受理判決);蘇丁財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如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在弘馳公司之會議室內,向徐英州恫稱如附表
二所示之言語,致生危害於徐英州之身體安全。
二、
證據名稱:
(一)被告蘇丁財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
告訴人徐英州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三)弘馳公司101 年7 月23日、同年8 月17日、同年8 月20日
會議錄音檔及譯文各1 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4 月24日
訊問筆錄(內有檢察官當庭
勘驗上述會議錄音
檔之記錄)。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爰
審酌被告身為告
訴人任職公司之負責人,不思以平和方式與同事相處、解決
爭端,竟於公司會議室中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
,惟考量被告
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
犯行之態度,及被
告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又審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與告訴人調解成立,
有如附件調解筆錄供參,復經告訴人到庭陳述倘被告依調解
內容履行,願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等語甚詳(見本院卷102
年1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
堪認被告尚具悔意,經
此偵審程序,應知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又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
錄表1 紙附卷
可稽,符合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要件,
本院因認對於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宣告緩
刑2 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之規定,命依附件調
解筆錄所載調解內容履行之,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第2 項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蕭烈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附錄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時間、地點│內容 │對象 │
├──┼─────┼─────────────┼───┤
│ 1 │101年7月23│「媽的,幹,你剛畢業喔,幹│徐英州│
│ │日下午2時 │,你那麼奇怪」、「評價有沒│ │
│ │至3時5分許│有達成…又不是紙上作業…媽│ │
│ │在弘馳公司│的」、「媽的,瞎和,神經病│ │
│ │1樓會議室 │(台語)」、「又不是蓋養老 │ │
│ │ │院、救濟院,不會救濟你這吊│ │
│ │ │兒啷噹…你幾歲了」 │ │
├──┼─────┼─────────────┼───┤
│ 2 │101年8月17│「不是隨他高興…我請你幹嘛│徐英州│
│ │日晚間6時 │ …他媽的,再幹什麼」、「 │ │
│ │至7時30分 │GUTS,就不要幹主管…媽的,│ │
│ │許在弘馳公│ 你以為在旺宏還在華邦喔… │ │
│ │司1樓會議 │ 媽的…別再那讓人看骯髒」 │ │
│ │室 │ 「你到底在幹什麼,媽的, │ │
│ │ │ 是來我這裡才會,你是怎樣 │ │
│ │ │ 沒有什麼了不起」 │ │
├──┼─────┼─────────────┼───┤
│ 3 │101年8月20│「媽的,在急什麼…沒有GUTS│徐英州│
│ │日晚間6時5│ ,他媽的」 │ │
│ │分許至7時 │ │ │
│ │許在弘馳公│ │ │
│ │司1樓會議 │ │ │
│ │室 │ │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地點│內容 │對象 │
├──┼─────┼─────────────┼───┤
│ 1 │101年8月17│「你爸我給你巴下去」、「我│徐英州│
│ │日晚間6時 │一個耳光打過去」、「我打你│ │
│ │至7時30分 │一個耳光」 │ │
│ │許在弘馳公│ │ │
│ │司1樓會議 │ │ │
│ │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