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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簡字第 80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登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 第75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 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永登前任職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號12樓之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聯公司), 並經派駐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法國賞」 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代為收取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及廠商之 張貼廣告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基於單一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自民國102 年9 月9 日至 同年月16日,在收受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住戶所繳納之管 理費,及如附表編號19所示廠商繳交之廣告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09,490 元後,均予以侵吞入己。因法國賞社區管 理委員會查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永登於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證人薛文永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證人黃雪 珍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法國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法 國賞社區管理費臨櫃收入未存款統計表、法國賞社區收款 憑證、應徵人員資料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勞動契約書、 服務保證書。 三、核被告陳永登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被告自102 年9 月9 日起至同年月16月止,所為各該次業 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法益同一,顯係基於 單一犯意所為,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又本案被告侵占 所得金額並非鉅大,且於犯後已賠償安聯公司之損失,是本 院衡酌上情後,認被告之情節尚憫恕,如處以法定最輕刑 ,仍屬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爰審 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擔任法國賞社區總幹事之機會, 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費用予以侵吞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併 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 告前已於100 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審易字 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334號判決駁回上訴諭 知緩刑2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則其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並未因前案而改過遷善,是縱 其事後已賠償安聯公司之損失,本院仍認不宜再予宣告緩刑 ,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收 款 日 期│ 憑單號碼 │繳 款 人│金 額│ │ │ │ │ │(新臺幣)│ ├──┼───────┼─────┼────┼─────┤ │ 1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1 │劉心玫 │ 22,196元│ ├──┼───────┼─────┼────┼─────┤ │ 2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2 │徐智良 │ 5,620元│ ├──┼───────┼─────┼────┼─────┤ │ 3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3 │徐智良 │ 16,017元│ ├──┼───────┼─────┼────┼─────┤ │ 4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4 │劉乙萍 │ 4,060元│ ├──┼───────┼─────┼────┼─────┤ │ 5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5 │劉乙萍 │ 9,257元│ ├──┼───────┼─────┼────┼─────┤ │ 6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6 │許淑芬 │ 6,080元│ ├──┼───────┼─────┼────┼─────┤ │ 7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7 │魏文玲 │ 100元│ ├──┼───────┼─────┼────┼─────┤ │ 8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8 │連宇璋 │ 350元│ ├──┼───────┼─────┼────┼─────┤ │ 9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9 │鄭雅霜 │ 5,046元│ ├──┼───────┼─────┼────┼─────┤ │ 10 │102 年9 月12日│No.000161 │李姍姍 │ 13,999元│ ├──┼───────┼─────┼────┼─────┤ │ 11 │102 年9 月13日│No.000162 │洪瓊萍 │ 800元│ ├──┼───────┼─────┼────┼─────┤ │ 12 │102 年9 月13日│No.000163 │魏文玲 │ 3,894元│ ├──┼───────┼─────┼────┼─────┤ │ 13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4 │李丹華 │ 968元│ ├──┼───────┼─────┼────┼─────┤ │ 14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5 │莊美芳 │ 2,832元│ ├──┼───────┼─────┼────┼─────┤ │ 15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6 │曾傑亨 │ 1,477元│ ├──┼───────┼─────┼────┼─────┤ │ 16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7 │劉玟讌 │ 14,558元│ ├──┼───────┼─────┼────┼─────┤ │ 17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8 │李丹華 │ 968元│ ├──┼───────┼─────┼────┼─────┤ │ 18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9 │李丹華 │ 968元│ ├──┼───────┼─────┼────┼─────┤ │ 19 │102 年9 月16日│No.000170 │日盛銀行│ 300元│ ├──┼───────┼─────┼────┼─────┤ │總計│ │ │ │ 109,4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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