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登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
第756 號),被告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
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登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
持有之物,
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永登前任職於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段○○號12樓之
安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安聯公司),
並經派駐前往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之「法國賞」
社區擔任總幹事,負責代為收取社區住戶之管理費及廠商之
張貼廣告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基於單一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接續自民國102 年9 月9 日至
同年月16日,在收受如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住戶所繳納之管
理費,及如附表編號19所示廠商繳交之廣告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109,490 元後,均
予以侵吞入己。
嗣因法國賞社區管
理委員會查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
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永登於
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
證人薛文永分別在警詢、偵查中之陳述、證述;證人黃雪
珍在偵查中之證述。
㈢法國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影本、法
國賞社區管理費臨櫃收入未存款統計表、法國賞社區收款
憑證、應徵人員資料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勞動契約書、
服務保證書。
三、核被告陳永登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侵占罪
。被告自102 年9 月9 日起至同年月16月止,所為各該次業
務侵占之行為,其犯罪時間密接,侵害
法益同一,顯係基於
單一犯意所為,為
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又本案被告侵占
所得金額並非鉅大,且於
犯後已賠償安聯公司之損失,是本
院衡酌上情後,認被告之情節尚
堪憫恕,如處以法定最輕刑
,仍屬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予減輕其刑。爰
審
酌被告為貪己用,竟即利用擔任法國賞社區總幹事之機會,
將其業務上所收取之費用予以侵吞入己,所為實非足取,併
兼衡其於犯後坦承
犯行,及本案所侵占金額高低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
告前已於100 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0 審易字
第13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334號判決
駁回上訴並
諭
知緩刑2 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
,則其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並未因前案而改過遷善,是縱
其事後已賠償安聯公司之損失,本院仍認不宜再予
宣告緩刑
,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第5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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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收 款 日 期│ 憑單號碼 │繳 款 人│金 額│
│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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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1 │劉心玫 │ 22,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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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2 │徐智良 │ 5,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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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3 │徐智良 │ 16,017元│
├──┼───────┼─────┼────┼─────┤
│ 4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4 │劉乙萍 │ 4,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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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5 │劉乙萍 │ 9,2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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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9 月9 日│No.000156 │許淑芬 │ 6,080元│
├──┼───────┼─────┼────┼─────┤
│ 7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7 │魏文玲 │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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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8 │連宇璋 │ 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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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9 月11日│No.000159 │鄭雅霜 │ 5,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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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 年9 月12日│No.000161 │李姍姍 │ 13,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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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 年9 月13日│No.000162 │洪瓊萍 │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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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 年9 月13日│No.000163 │魏文玲 │ 3,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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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4 │李丹華 │ 968元│
├──┼───────┼─────┼────┼─────┤
│ 14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5 │莊美芳 │ 2,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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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2 年9 月14日│No.000166 │曾傑亨 │ 1,4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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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7 │劉玟讌 │ 14,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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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8 │李丹華 │ 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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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2 年9 月15日│No.000169 │李丹華 │ 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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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2 年9 月16日│No.000170 │日盛銀行│ 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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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 109,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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