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8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謙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23250 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
判決處刑,爰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宗謙行使偽造
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及他人,共陸罪,各
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
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宗謙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吉時洋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時
洋行)之業務經理,亦係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赤天空
公司)之前任負責人。於民國100 年至101 年間,
詎其明知
國立中央大學(下稱中央大學)計畫辦理如附表編號1 至6
「品名」欄位所示之小額採購標案,然據國立中央大學採購
作業要點規定,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件
,得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畫書,10萬元以上之採
購案件須有3 家以上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以供比價或議價,
惟因承辦人即中央大學電機工程學系教授李伯磊誤認10萬元
以下之小額採購標案,亦需取得3 家廠商書面報價,始符合
規定,即於採購物品前向李宗謙詢價,並商請李宗謙代為向
其他公司詢價並取得報價單。緣李宗謙為順利取得前開標案
,明知赤天空公司現任負責人林義峰並未授權其使用赤天空
公司名義製作報價單,竟基於分別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後
於附表編號1 至6 「報價單上
所載日期」欄位所示之時間,
在位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8 、9 樓吉時洋行
之營業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製作赤天空公司之報價單,並於
該報價單內鍵入品項、數量、單價及總金額等內容,將該等
電子資料列印成紙本後,復利用其前擔任赤天空公司負責人
期間所留存之公司章,及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該公司前任及
現任負責人翁達忠、林義峰之私章,李宗謙盜用公司之前開
大小便章,在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報價單文件欄位上,
盜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印文共12枚;復分別為前開行
為後數日內之某日,李宗謙將附表如編號1 至6 所示之偽造
報價單,均附上吉時洋行及其已獲授權而製作之貝睿國際股
份有限公司等估價單,一併以傳真或以至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路○○○ 號中央大學內等方式交付予不知情之李伯磊而行
使之,用以表示赤天空公司有意參與中央大學如附表編號1
至6 等採購案件比價用意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翁達忠、
林義峰等人、赤天空公司及中央大學辦理採購案件之程序正
當性。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自白不諱,復與
證人
即被害人林義峰、證人即赤天空公司員工何昌遠、證人李伯
磊分別於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4 月20日、100 年11月2 日、10
1 年2 月29日、101 年3 月1 日報價單各1 份、赤天空股份
有限公司100 年4 月14日報價單2 份附卷
可資佐證,足認被
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
告上開
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三、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固於102 年1 月23日經
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就被告於裁判確定前所犯
上開各罪,不論依修正前舊法第50條,或修正後新法第50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應
予以併合處罰,即無有利或不利之
情形,自無
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而
應逕予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論罪,併此敘明。
四、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
書為要件;而
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作之
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
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刑法第217 條
所稱之「
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
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
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倘行為人以簽名之意,
於文件上簽名,且該簽名僅在表示簽名者個人身份,以作為
人格同一性之證明,除此之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者,即係
刑法上所稱之「署押」;然若於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之外
,尚有其他
法律上之用意(例如表示收受某物之用意而成為
收據之性質、表示對於某事項為同意之用意證明)者,即應
該當刑法上之「文書」。查被告未得赤天空公司、翁達忠、
林義峰之同意,在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報價單文件上分
別盜蓋「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翁達忠」、「林義峰」
之印文,而將之交予李伯磊以為行使,用以表示係赤天空公
司有意參與中央大學如附表編號1 至6 等採購案件比價之用
意,
乃無製作權人製作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行為,
揆諸前
揭說明,自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而觸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事實及理
由欄一所示時、地,分別盜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赤天
空股份有限公司」、「翁達忠」、「林義峰」印文之犯行,
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其偽造私文書之
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
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前開先後犯6 次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
審酌被告僅
因一己之私,前因故取得赤天空公司及翁達忠、林義峰等人
之印章後,竟假冒赤天空公司及翁達忠、林義峰等人之名義
向李伯磊提出報價單以為比價而使用,其行為損及翁達忠、
林義峰等人與赤天空公司及中央大學辦理採購案件之程序正
當性,所為甚屬不該,惟念其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而被害人
對本案亦表示無意見
等情,有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意見表、本
院103 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
可佐,並兼衡其
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查被告前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
宣告,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其因一時失慮
,而誤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自發性捐款8 萬元予財
團
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以表彰其深切悔悟之意,有臨時收據
1 紙附卷
可憑,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應能知所
警愓,信無再犯
之虞,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
文所示之刑,以啟自新。另被告所偽造之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報價單等文件,因已交予李伯磊,自非屬被告所有之
物,本院自不得宣告
沒收。又刑法第219 條所定不問屬於犯
人
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盜用者
不在其列(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
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文件欄位上,盜蓋如附
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印文共12枚,係被告前因故取得由赤天
空公司及翁達忠、林義峰等人所刻之真正印章而盜蓋之印文
,均非屬偽造之印文,自無從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
附此敘明。
公訴意旨原認前開偽造之「翁達忠」之印文(
起訴書另誤載有偽造署押,應予沒收,併予更正)應依同法
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云云,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報價單上所│品名 │文件暨所屬欄位上偽造之│報價單上所載│
│ │載日期(年│ │印文 │金額(新臺幣│
│ │/月/日) │ │ │/元) │
├──┼─────┼──────────┼───────────┼──────┤
│ 1 │100/4/14 │腦波記錄軟體授權使用│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88,000元 │
│ │ │(1年)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翁達忠」之印文各1枚 │ │
├──┼─────┼──────────┼───────────┼──────┤
│ 2 │100/4/14 │腦波分析軟體授權使用│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88,000元 │
│ │ │(1年)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翁達忠」之印文各1枚 │ │
├──┼─────┼──────────┼───────────┼──────┤
│ 3 │100/4/20 │腦波導電膠 │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96,000元 │
│ │ │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翁達忠」之印文各1枚 │ │
├──┼─────┼──────────┼───────────┼──────┤
│ 4 │100/11/2 │近紅外光專用帽套、近│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79,500元 │
│ │ │紅外光專用固定環扣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義峰」之印文各1 枚│ │
├──┼─────┼──────────┼───────────┼──────┤
│ 5 │101/2/29 │腦波電極線 │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70,200元 │
│ │ │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義峰」之印文各1 枚│ │
├──┼─────┼──────────┼───────────┼──────┤
│ 6 │101/3/1 │腦波電極線 │報價單下方空白處偽造「│8萬元 │
│ │ │ │赤天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 │「林義峰」之印文各1 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