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
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
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
諭知免訴在案,依
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應
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
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