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審附民字第 3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朝凱 被   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7日 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首揭規定 ,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