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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淑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偵字第967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侯淑華明知「好雨時節」 之視聽著作,係告訴人「鴻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鴻聯公司)在臺灣地區獨家享有於電視、網路及音像格式 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且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 非經上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視 聽著作,且可預見上開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上,將使 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非法下載 上開著作,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詎其仍 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 意,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2 年10月28日起 ,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至「yam 蕃薯藤天空部落格」網 站,以其使用之會員帳號「mai3599 」,透過網路下載之方 式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檔案,並將該檔案傳輸至上開網路空 間內存放之,以供不特定人觀賞上開視聽著作,因認被告涉 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 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鴻聯公司告訴被告侯淑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 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 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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