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調偵字第130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蔡文婕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明知「步步驚心第35集」
之視聽著作,係
告訴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在臺享有發行權
、
重製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之著作物,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
詎其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1 月4 日21時40分許,在桃園縣
平鎮市○○路○○○ 號3 樓之居所,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
至「Foxy」網站,透過網路下載之方式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
檔案,並將該檔案傳輸至網路空間內存放,供不特定人下載
。
嗣經
告訴人發覺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又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
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明定。茲因被告已與
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
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
可參(見本院103 年度壢智簡
字第20號卷第27至28頁),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