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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智易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智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調偵字第130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 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蔡文婕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 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明知「步步驚心第35集」 之視聽著作,係告訴人世詮多媒體有限公司在臺享有發行權 、重製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利,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之著作物,非經該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 輸。詎其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3 年1 月4 日21時40分許,在桃園縣 平鎮市○○路○○○ 號3 樓之居所,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接 至「Foxy」網站,透過網路下載之方式重製上開視聽著作之 檔案,並將該檔案傳輸至網路空間內存放,供不特定人下載 。嗣經告訴人發覺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惟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明定。茲因被告已與 告訴人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 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03 年度壢智簡 字第20號卷第27至28頁),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 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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