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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矚訴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 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豪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志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 ,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葉雲祥、田正倫、祝偉瀚、陳鴻 甯、陳怡妏之證述,並有卷附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扣押貨品收據及搜索 筆錄、現場照片、欣葦運通有限公司送貨單、內政部警政署 毒品鑑定書及扣案愷他命及行動電話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而 前開罪名乃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扣案之毒品 數量復高達195 公斤,且本案尚有共犯簡字文、簡志裕尚未 到案,被告亦未否認認識同案在逃共犯,衡諸重罪常伴有逃 亡及串證之高度可能,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之情形,並於權衡比例原則後,認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 4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3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 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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