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豪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
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起訴
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志豪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柒月拾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
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黃志豪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
,被告坦承
犯行,且有
證人葉雲祥、田正倫、祝偉瀚、陳鴻
甯、陳怡妏之證述,並有卷附X 光檢查儀注檢貨物報告表、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稅局
扣押貨品收據及
搜索
筆錄、現場照片、欣葦運通有限公司送貨單、內政部警政署
毒品
鑑定書及
扣案愷他命及行動電話
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運輸
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而
前開罪名
乃法定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
有期徒刑,扣案之毒品
數量復高達195 公斤,且本案尚有共犯簡字文、簡志裕尚未
到案,被告亦未否認認識同案在逃共犯,衡諸重罪常伴有逃
亡及串證之高度可能,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
第1 款至第3 款規定之情形,並於權衡
比例原則後,認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 年
4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103 年7 月17日起延長羈
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