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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矚訴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矚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奕發 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       陳建寰律師 被   告 江欣庭 選任辯護人 陳鵬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楊志誠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林清井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戴文進律師 被   告 雙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劉漢祥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名祥律師       邱英豪律師 被   告 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隆正 選任辯護人 李嘉泰律師       吳佳育律師       陳佳瑤律師 被   告 何茂興       徐玉麗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德正律師 被   告 張惠鈴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王美玲 選任辯護人 邱英豪律師       廖名祥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明群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添財 被   告 許惠芬       李揚斌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林芳正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103 年度矚訴字第24號),本院於民國 108 年1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所記載之「承舍室 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及「事實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 ,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 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承舍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有公司基 本資料1 紙在卷可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 、「主文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及 「事實欄」所記載之「承舍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有顯然之錯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