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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350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名古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 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天線壹個及防塵蓋壹個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名古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他字第 611 號簽結確定,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原商標法 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 2 年度他字第611 號簽結確定,有該案簽呈在卷足證。復查 扣案之仿冒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天線壹個及防塵蓋 壹個,經鑑定後確屬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商品,有 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8 月30日EMS-Z0000000000-0 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 物品清單及照片等附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他字第9607號偵查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至第29頁反 面、第32頁反面、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亦足認定。準此, 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之商品,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 案之物為被告所有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7607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1頁 ),故前開扣案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予以沒收。 是依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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