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5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名古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 年度聲沒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天線壹個及防塵蓋壹個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名古屋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商標法
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他字第
611 號簽結確定,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 年0 月0 日生效,原商標法
第83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
2 年度他字第611 號簽結確定,有該案簽呈在卷
足證。復查
扣案之仿冒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天線壹個及防塵蓋
壹個,經
鑑定後確屬仿冒「MOTOROLA」商標圖樣之商品,有
摩托羅拉股份有限公司101 年8 月30日EMS-Z0000000000-0
號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案
物品清單及照片等附卷
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0 年度他字第9607號
偵查卷第27頁反面、第28頁至第29頁反
面、第32頁反面、第33頁至第33頁反面,亦足認定。準此,
扣案之前開仿冒商品,係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罪之商品,為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
案之物為被告所有
等情,
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他字第7607號偵查卷第10頁至第11頁
),故前開扣案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應
予以沒收。
是依
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宏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