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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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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41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良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2 年度偵字第 159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 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 有判例可參。 三、經查,本件被告高俊良因向美商MCCAIN FOODS USA ,INC . (簡稱M 公司)、美商HORMEL FOODS INC .(簡稱H 公司) 、美商MACLANE FOODSERVICE DISTRIBUTION(簡稱MAC 公司 )購買並進口食品,被告均係以一次下單,賣方則按月出貨 ,嗣因美國發生乾旱欠收,致賣方欲臨時調漲價格,但未及 談妥,被告因基於商場之時效性及考量冷凍倉儲之費用,為 早提領貨物,竟接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並為日燦公司逃漏 稅捐之犯意,自民國101 年5 月28日報關前之某時起至本件 追加起訴所指之101 年12月10日止,在日燦公司內,盜用各 該美商公司人員舊有之簽名,並依照舊有之發票形式,在其 內擅自填載較低之金額,而偽造各該美商公司不實之發票共 38份(含本件追加起訴之部分),偽造完成後,將上開偽造 之私文書即偽造之發票交付予不知情之萬通報關有限公司( 下稱萬通公司),再由萬通公司不知情之成年員工檢附進口 報單及連同上開偽造之發票,接續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桃 園分關申報進口食品以行使之,致上開機關以日燦公司低報 之貨物價值核課稅捐,使日燦公司得以逃漏稅捐,足以生損 害於各該美商公司及主管機關對於進口貨物稅捐核課之正確 性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103 年4 月30日以102 年度桃簡 字第119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2 千元折算1 日,並諭知緩刑3 年及應於該判 決確定後3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5萬元,該判決已於同 年5 月26日確定在案,有本院前開102 年度桃簡字第1193號 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查 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本院前開確定判決所認定之接 續犯行之一部分,業據前開確定判決予以一併判決(見該確 定判決事實及理由一、㈡),從而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 既經本院前開判決予以判決確定,揆諸前開規定,依一事不 再理之原則,自不得再予以論罪科刑,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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