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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姜慧雯 選任辯護人 陳建源律師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何炳松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8844號、第11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范姜慧雯犯如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主 文欄所示之主刑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之「應沒收之物」欄所示 之印文、署押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 、「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緩 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如附表一、二所示「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及扣案 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獸醫師何炳松」 、「環東動物醫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何炳松無罪。 事 實 一、范姜慧雯為胡毓銘之妻,緣胡毓銘於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 為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開設「寰東動物醫院」, 黃莉則於民國96年至97年間在上開動物醫院內擔任獸醫師, 並於97年間離職,後自行於桃園市楊梅區(改制前為桃園縣 楊梅市○○○路○○○ 號開設「東昇動物醫院」。何炳松於 98年3 月間向胡毓銘頂讓「寰東動物醫院」,將該動物醫院 改名為「環東動物醫院」,由何炳松擔任環東動物醫院之負 責人及獸醫師,范姜慧雯則與何炳松合作,負責辦理環東動 物醫院內之犬貓出口報關作業。范姜慧雯明知依動物傳染病 防治條例第36條規定,輸入國需要輸出檢疫證明文件者,須 申請檢疫,並檢附檢疫證明文書,始得自臺灣輸出動物, 其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得黃莉之同意,於如附表一 「偽造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不詳時間,先在其桃園市平鎮 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平鎮市○○○路○○○○ 號住處內,以筆 記型電腦偽造如附表一「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並 委託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獸醫師黃莉」、「東昇 動物醫院」之印章各1 個,嗣分別於如附表一「偽造日期」 欄所示日期,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改名前為桃園國際中正 機場)內,於前開文件上偽簽黃莉之英文姓名「Huang Li」 ,並持前開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印章 ,偽造如附表一「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藉此表彰前 開文件均係黃莉親自執行狂犬病免疫注射並開立,再將前開 文件透過不知情之魏明鋒、汎樺有限公司等報關行送交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下稱防疫局)審 核而行使之,經防疫局審核前開文件通過,並核發輸出動物 產品檢疫證明書後,魏明鋒及汎樺有限公司等報關行再將犬 隻輸出國外,均足生損害於黃莉及防疫局審核文件及管理動 物輸出資料之正確性。 ㈡、復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未得 何炳松之同意,於如附表二「偽造日期」欄所示日期前之不 詳時間,先在其上開住處內,以筆記型電腦偽造如附表二「 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並委託某不知情之刻印店人 員,偽刻「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院」之印章各1 個,嗣分別於附表二編號㈠、㈣至「偽造日期」欄所示日 期,在附表二編號㈠「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編號㈣ 至之「偽造文書名稱」欄之文件上偽簽何炳松之英文姓名 「H .P .SONG」,並持前開偽刻之「獸醫師何炳松」、「環 東動物醫院」印章,偽造如附表二編號㈠「輸出犬貓免疫注 射證明書」、編號㈣至「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藉 此表彰前開文件均係何炳松親自執行狂犬病免疫注射並開立 ,且明知如附表二編號㈠至所示之動物均未注射晶片,竟 在如附表二編號㈠至所示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之「晶片號碼Micro Chip No . 」欄位、「狂犬病血清證明 文書」文件之「Micro chip No .」及「Date of sampling and micro chip reading」欄位,登載不實之晶片號碼及注 射日期,藉此表彰犬隻係於如附表二「偽造日期」欄所示之 日期注射晶片,嗣後范姜慧雯再將前開文書交付予防疫局辦 理輸出檢疫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何炳松及防疫局審核文 件及管理動物輸出資料之正確性。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動物 防疫所)及防疫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㈠、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 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 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 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 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 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檢察官、被告范 姜慧雯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判決所引用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依上揭規定,視為均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認該等具有 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待證事實 具有關聯性,證明力非明顯過低,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 認俱得為證據。 ㈡、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 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第165 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 ,況公訴人、被告范姜慧雯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 能力亦均不爭執,是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范姜慧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103 年度訴字第823 號卷,下稱訴字卷,第82頁背面、第164 頁 背面至第165 頁、第187 頁背面),核與證人黃莉、魏明峰 於警詢、偵訊中證述及證人陳星謀於偵訊中證述之情節(10 3 年度他字第800 號卷,下稱他字第800 號卷,第46至48頁 ;103 年度他字第1501號卷,下稱他字第1501號卷,第40至 41、89至93頁;103 年度他字第1502號卷,下稱他字第1502 號卷,第68至69、78至82、113 至116 、146 至150 頁;10 3 年度偵字第8844號卷一,下稱偵字第8844號卷一,第39至 45、78至82頁;103 年度偵字第8844號卷五,下稱偵字第88 44號卷五,第1619至1621頁)大致相符,復有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12月24日防檢竹動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 照片、電腦內之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新竹分局103 年2 月17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報告及附 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2 月12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4 月17日防檢竹動字 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6 月10日防檢竹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 、LINE對話勘驗照片、電子郵件、勘驗照片、扣案物照片( 他字第1501號卷,第1 至43、63至71頁;他字第1502號卷, 第1 至74、84至108 、120 至122 、162 至165 頁;103 年 度偵字第11989 號卷,下稱偵字第11989 號卷,第11至15、 18至25、37至86頁;偵字第8844號卷一,第55至99頁;103 年度偵字第8844號卷三,下稱偵字第8844號卷三,第56 6至 652 頁;訴字卷,第112 至153 頁)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范 姜慧雯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予採信。是本案 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認,應予依法論科。 ㈡、論罪: 1、按刑法上所謂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製作他人名義之文 書為要件;而變造文書,係指無權製作者,就他人所製作之 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者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 台非字第1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217 條所稱之「 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上簽名或為民 法第3 條第3 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行為(最高法院80年度 台非字第277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范姜慧雯未經 黃莉、何炳松之同意或授權,而分別於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 ㈠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編號㈣至之「偽造文 書名稱」欄所示之文件上,擅自簽立或蓋用如附表一及附表 二編號㈠、㈣至之「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署押及印文, 而無權製作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㈠之「輸出犬貓免疫注射 證明書」、編號㈣至「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文書,先 後檢附予防疫局以行使,而用以表示該文件內所載之犬貓業 已經注射狂犬病疫苗,均為無製作權人而製作私文書後,持 以行使之行為,揆之前揭說明,自均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行。又被告范姜慧雯係於「環東動物醫院」從事出口報關, 為從事業務之人,而於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內之文書 登載不實之注射晶片日期,復持之行使,自屬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行。 2、核被告范姜慧雯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就附表二編號㈠、㈣至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 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 二編號㈡、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3、被告范姜慧雯偽造附表一、附表二編號㈠、㈣至所示印文 之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而為,為間接正犯。 4、被告范姜慧雯偽造署押及印文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㈠、㈣ 至「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該等私文書上,係屬偽造私文 書行為之一部,自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又其偽造私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處偽造印章、印文及偽造私文書罪,另就其在業務 所掌文書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亦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 收,均不另論罪。 5、再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 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 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 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 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 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 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范姜慧雯於附表一編號㈡至㈤之時地,雖均有行使多份 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然其於各次所行使偽造之數份私文書, 均係為達到當次將該批數隻動物一起申請報關輸出之同一目 的,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且被告主觀上認為附表一編號㈡至㈤中各次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舉動不過為該次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 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故附表一編號㈡至㈤中各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應 分別僅各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 ⑵、被告范姜慧雯於附表二編號㈠、㈣至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為,各次中所偽造、登載不實 行為後復行使之「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之數份文件,均係 為達到輸出該隻動物之同一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且被告主觀上認為各 個舉動不過為該次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 所為,侵害同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應就各次所為分別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及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一罪。至於如附表二編號㈣至、至、至 之文件雖分別均係於103 年2 月12日、103 年3 月5 日、 103 年3 月12日當日偽造,而於同一日間為數次犯行,然無 證據足認被告於同一日所為之數次行為均係基於同一次申請 報關輸出之目的所為,自無從認屬接續犯。 6、被告范姜慧雯所犯附表二編號㈠、㈣至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7、至起訴意旨就被告范姜慧雯於附表二編號㈠、㈣至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犯行雖漏未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 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 得併予審理,且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中告知被告范姜慧雯能另 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罪嫌(訴字卷,第157 頁背 面),爰由本院補充論罪法條,對被告范姜慧雯之防禦權自 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8、另起訴意旨就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所示行使偽造之「輸出 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之犯行雖漏未起訴,然該部分與已起 訴部分既具上開接續犯及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並經本院 說明如前,自在本院得一併審理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9、被告所犯如附表一、二之「主文欄」所示之各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㈢、科刑: 1、爰審酌被告范姜慧雯為圖一己之私利,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私 文書,又未據實記載晶片注射日期,而持之向我國檢疫機關 持以行使,影響行政機關對管理動物輸出資料之正確性,亦 對疫病之控制、國人之健康影響恐有危害,甚或斲傷我國信 譽,所為誠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有悔意,兼衡 被告范姜慧雯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 文欄」所示之刑,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 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末查,被告范姜慧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訴字卷,第9 、10 頁)在卷可憑,念其因短於思慮,致罹本罪,且事後能誠心 懺悔,足見被告范姜慧雯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 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均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4 年,除填補其犯行對法 秩序造成之破壞,並為使被告范姜慧雯能於本案中深切記取 教訓,避免其再度犯罪,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發揮 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執行所肇致之弊端 ,期符合本案緩刑目的,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 定,諭知被告范姜慧雯應於本件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10萬元,以昭炯戒。另被告范姜慧雯若不履行前開 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 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指明。 ㈣、沒收: 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經查:扣案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 醫院」、「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院」印章各1 顆 ,係屬被告范姜慧雯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 在被告范姜慧雯所犯事實欄一、㈠、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范姜慧雯所偽造如附表一、二之「偽造文書名稱」 欄位所示之私文書,因已交付於行政機關而行使,已非被告 范姜慧雯所有物,亦非違禁物,自無從諭知沒收,惟附表一 、二之「應沒收之物」欄位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 ,均屬偽造之印文及署名,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分別於 被告范姜慧雯所犯各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范姜慧雯為胡毓銘之妻,緣胡毓銘於桃 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開設 「寰東動物醫院」。嗣被告何炳松於98年3 月間向胡毓銘頂 讓「寰東動物醫院」,將該動物醫院改名為「環東動物醫院 」,被告何炳松並擔任環東動物醫院之負責人及獸醫師,被 告范姜慧雯則與被告何炳松合作,負責辦理環東動物醫院內 之犬貓出口報關作業。被告2 人明知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36條規定,輸入國需要輸出檢疫證明文件者,須申請檢疫 ,並檢附檢疫證明文書,始得自臺灣輸出動物,且被告何炳 松亦明知其與被告范姜慧雯有合作動物出口之業務,而犬隻 之執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及執行血清採樣,均係由被告范姜慧 雯所執行,出口之相關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等文件均係 由被告范姜慧雯製作,竟與被告范姜慧雯共同基於業務登載 不實之犯意,由被告范姜慧雯接續於附表二之102 年2 月18 日至103 年3 月12日之日期,對犬隻執行狂犬病免疫注射及 執行血清採樣,再由被告范姜慧雯以前開筆記型電腦製作如 附表二所示之文件,被告何炳松並同意被告范姜慧雯於前開 文件上簽立被告何炳松之簽名及蓋立「獸醫師何炳松」之印 章,藉此表彰前開文件係獸醫師何炳松所親自開立。因認被 告何炳松亦共同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此所稱「犯罪事實」,係指決定刑罰權存 否與範圍、須經嚴格證明之事實,並不包括不存在之犯罪構 成事實。另同法第155 條第2 項復規定:「無證據能力、未 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按之「證據 能力」係指可供「嚴格證明」使用之資格,則此一「判斷對 象」,自係指須經嚴格證明之犯罪事實之判斷而言。亦即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不僅須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 之調查,否則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惟倘法院審理之結 果,認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應為無罪之諭知時 ,因所援為被告有利之證據並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 而係作為彈劾檢察官或自訴人所提證據之不具憑信性,其證 據能力自無須加以嚴格限制。易言之,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 判決時,即使是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 劾證據使用,以供法院綜合研判形成心證之參考(最高法院 98年度台上字第577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檢察官起訴 之事實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所援用之證據即無須經嚴格證明,是本判決所引用以下審判 外作成之相關供述證據,及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 即不受證據能力規定及傳聞法則之限制,本院自均得予以採 用。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 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 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 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何炳松涉有前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無非係以同案被告范姜慧雯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如附表二「偽造文書名稱」欄所示 之文件及扣案之動物晶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 疫局新竹分局103 年2 月6 日訪談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7 月10日勘驗筆錄暨勘驗相片、扣案之「何炳 松獸醫師」、「環東動物醫院」印章、筆記型電腦等證據資 料為其論斷之依據。 五、訊據被告何炳松固坦承其為環東動物醫院之負責人及獸醫師 ,亦有幫被告范姜慧雯開立文件之事實,惟於警詢、偵訊 至本院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何共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犯行,辯稱:被告姜慧雯有動物要出口,要我幫忙開立免疫 證明書,我有幫她開,她也有給我錢,她拿文件來找我,我 幫她簽名蓋章,她才會給我錢,血清學證明書檢查的文件1 份是300 元,開立免疫注射證明1 份是100 元;至於她自己 以我名義簽名的部分,我都沒有同意,當初我也沒有概括授 權給她,也沒有同意她去幫我刻我的獸醫師職章,而且從簽 名的樣式就可以看出來是我簽的還是她簽的,我的章是橫式 ,我也是簽中文姓名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何炳松為環東動物醫院之負責人及獸醫師,亦有以其名 義為被告范姜慧雯開立免疫證明書之事實,業據被告何炳松 供承在卷(他字第800 號卷,第2 、26頁;偵字第8844號卷 一,第30頁;訴字卷,第31頁背面、第69、90頁),另被告 范姜慧雯自行刻印「獸醫師何炳松」職章,並於附表二之文 件上簽署被告何炳松之英文姓名「H.P.SONG」及蓋用前開職 章之事實,此有被告范姜慧雯於偵訊筆錄(他字第1501號卷 ,第57頁背面、第78頁)可憑,復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文件附 卷可佐(所在卷頁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經證人范姜慧雯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文件是我簽名、蓋章的,獸醫師何炳松的 職章是我刻的,在刻印章前,我沒有告訴何炳松等語明確( 訴字卷,第104 頁及背面、第106 頁背面),且被告范姜慧 雯於本院審理時業就此部分其所涉之犯行坦承不諱,並據本 院認定如前,故上揭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被告范姜慧雯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述被 告何炳松知悉附表二之「偽造文書名稱」欄上之文件「應沒 收之物」欄「H.P.SONG」的英文簽名及「獸醫師何炳松」職 章之印文係由其所為等語,檢察官亦執此認為被告何炳松同 犯本件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然查: 1、細繹證人即被告范姜慧雯於警詢、偵訊至本院審理時供述 之詞: ⑴、於103 年1 月16日警詢時供陳:有關檢疫文件的開立簽署, 何炳松都知道並同意,每份病歷都有歸檔於環東動物醫院, 犬隻出口前2 至3 天,何炳松都有親自看診,再由我開立犬 隻健康證明,何炳松都有收取相關費用,驗血報告每份是30 0 至500 元,免疫注射健康證明書每份是100 至150 元,且 何炳松都有要求我做好出口犬隻的病歷建檔云云(他字第80 0 號卷,第6 至7 頁)。 ⑵、於103 年4 月1 日警詢時供陳:何炳松是於101 年9 月後知 道我有他的獸醫師職章,且職章是我自己去刻的云云(他字 第1501號卷,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 ⑶、於103 年4 月1 日偵訊時具結證稱:我會先寫好免疫注射證 明書、血清報告給何炳松,讓他留底,之前我幫何炳松簽文 件的事,我不知道他是否同意,因為他沒說不可以,是到今 年何炳松才說希望由他簽名,但是他都知道,所有出口的病 歷,在環東動物醫院的病歷軟體裡面都有,因為何炳松要求 出口的犬隻,都要做病歷的歸檔,我在歸檔前都會和他核對 資料,我每開一份文件,如果以他名字開立的免疫注射證明 書,何炳松拿100 至150 元不等的費用,驗血部分是300 至 500 元不等,要看量多少,如果量多一隻收300 元,量少一 隻收500 元云云(他字第1501號卷,第73至81頁)。 ⑷、於104 年7 月1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陳稱:所有出口犬隻的 資料都存檔於環東動物醫院系統電腦軟體裡,就附表二之文 件,何炳松之簽名、蓋章是經他核對過後,確認我所填載之 欄位,才自行簽名、蓋章,所有的資料電腦檔內都有,他將 印章交給我,放在我這邊,都沒有拿回去,在一整批文件核 對完之後,他做完確認之後,如果沒有問題的話,他會跟我 說是無誤的,就可以蓋章云云(訴字卷,第61至62頁)。 ⑸、於105 年3 月9 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關於動物輸出國外 的流程中,何炳松是與我互相配合相關程序的獸醫師,我們 合作的關係就是所有的資料在要出口前先於「環東動物醫院 」做病歷建檔,然後才會開立注射證明書,再進行出口,大 部分這些資料都會建檔在「環東動物醫院」的病歷紀錄裡; 附表二之文件上「何炳松」的英文簽名及「獸醫師何炳松」 之印文,都是由我簽名、蓋章,但是因為這些病歷不是我建 檔的,是何炳松建檔的,所以我不是很知道詳細內容,而且 這些文件以何炳松的名義開立,他雖然沒有以書面同意,但 是他所有的事情都是知道的,我們一開始就有談好,我雖然 不是很記得細節,但是在將動物醫院轉讓給他之後,我有去 找他談,談的內容就是我請他開立獸醫師證明書,然後付費 給他,開1 份免疫注射證明通常都是給他大約200 至300 元 不等,開1 份驗血報告書的部分也是1 份200 至300 元不等 云云(訴字卷,第104 至105 頁背面)。 2、審酌證人即被告范姜慧雯前揭所述,就被告何炳松是否同意 其使用自行刻印的「獸醫師何炳松」印章及自行簽署何炳松 之英文簽名此節,證人范姜慧雯於103 年1 月16日警詢時先 係陳稱:有關檢疫文件的開立簽署,被告何炳松都知道並同 意云云,後於103 年4 月1 日偵訊時改稱:我不知道他是否 同意,因為他沒說不可以,是到今年何炳松才說希望由他簽 名,但是他都知道云云,又於105 年3 月9 日本院審理再改 稱:這些文件以何炳松的名義開立,他雖然沒有以書面同意 ,但是他所有的事情都是知道的云云,是證人范姜慧雯之說 詞前後不一,故其指述之詞,是否可信,已屬有疑,況證人 范姜慧雯均僅係泛稱被告何炳松知悉此情云云,而就被告何 炳松究竟有無同意、授權之舉,均未能具體確切陳明,是證 人范姜慧雯所述之詞非無可能僅是其單方面之臆測之詞,自 無足採信。 3、再者,綜觀證人范姜慧雯前開陳詞雖有證稱:該等資料均有 建檔,且有與被告何炳松核對病歷資料,事後被告何炳松有 收取報酬等節,故而指述被告何炳松當係知悉此情云云,然 查:證人范姜慧雯於103 年4 月1 日偵訊時均係供稱:因為 何炳松要求出口的犬隻,都要做病歷的歸檔,我在歸檔前都 會和他核對資料云云,惟於105 年3 月9 日本院審理時卻改 稱:因為這些病歷不是我建檔的,是何炳松建檔的,所以我 不是很知道詳細內容云云,前後陳詞顯有齟齬,此經本院當 庭質之何以會有此等矛盾陳詞,證人范姜慧雯先係答稱:偵 訊時我很緊張,所以說錯,因為我當時以為是可以直接將資 料複製過去到「環東動物醫院」的病歷軟體裡面,但是後來 發現有USB 安全鎖的問題無法複製,之後發現無法複製,所 以當時想說為了先讓事情能夠簡單化,以一套比較合理的方 式做說明,才會那樣回答云云,然又改稱:偵訊時說的才 對,因為我害怕刑責,所以剛剛才會說病歷不是我在「環東 動物醫院」鍵入該醫院的病歷軟體云云(訴字卷,第107 頁 ),徵諸證人范姜慧雯之證詞多所反覆,故其所述,是否可 信,實足啟人疑竇,又其亦自承係因懼於刑責,方於本院審 理時翻異前詞,衡諸常情,一般人面臨刑事追訴,恐於自身 遭受處罰,多有匿飾卸責之舉,甚或將所涉之部分犯行推諉 予他人,以期己身能脫免刑罰之制裁,是證人范姜慧雯此部 分之證述,既有前開動機存在,自難予以盡信。至證人范姜 慧雯在本院審理作證時,雖就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已坦認, 然就其此部分證述之詞仍有可能使其另涉刑法第216 條、第 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故證人范姜慧雯之證詞實仍存 有前開規避刑責之動機,自難憑其證詞遽認被告何炳松即有 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4、另證人范姜慧雯雖證稱:有先寄E-MAIL予被告何炳松以利核 對資料云云(訴字卷,第105 頁及背面),惟於偵查中經檢 察官當庭勘驗被告范姜慧雯電子郵件信箱並拷貝內容,觀諸 該卷附之資料(偵字第11989 號卷,第50至86頁),並無任 何關於附表二文件內容之電子郵件,且被告范姜慧雯亦陳稱 :之前的電子郵件有的已經刪除等語,是證人范姜慧雯此部 分之證述尚無其他事證足佐,又其所述有前揭瑕疵可指,自 難逕以採認屬實。 ㈢、至於被告何炳松雖亦供稱有為被告范姜慧雯開立血清學證明 書、免疫注射證明書,並收取報酬等語(訴字卷,第109 頁 背面),核與證人范姜慧雯前開證述之詞似有相符之處,惟 查:被告何炳松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陳稱:我的職 章是橫的,沒有用過直的職章等語(他字第800 號卷,第頁 ;訴字卷,第68頁背面),而本件遭查獲之附表二「獸醫師 何炳松」職章樣式為直式,核與被告何炳松所陳其職章樣式 為橫式,迥然相異,且被告范姜慧雯對於附表二之「應沒收 之物」欄所載之印文、署押為其製作乙節,業已證述如前, 足認該直式之「獸醫師何炳松」職章並非被告何炳松所使用 ,又衡以被告何炳松係於核對資料後,被告范姜慧雯才會給 錢,此情業經證人范姜慧雯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具結證稱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何炳松有看過,我出口前會先將 出口資料、狗的照片E-MAIL給他,他會先作審核,通常注射 當日我就會作病歷的建檔,所以何炳松會看到病歷,再由病 歷核對證明書上的資歷是否正確,或是資料直接拿去「環東 動物醫院」店裡給何炳松,另外在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書部分 ,因為文件上的檢測數值需要何炳松看過,有的國家要求的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書需要記載狂犬病力價數,這個部分需要 由何炳松核對,所以要給他過目,之後在電腦前面與何炳松 核對完資料後,當場核算金額等語(他字第1501號卷,第79 至81頁;訴字卷,第105 頁背面、第108 頁)可佐,是被告 何炳松既係當場核對資料後,方可取得報酬,豈有可能核對 完之後,不當場使用自己之橫式職章蓋章,而再交由被告范 姜慧雯代為蓋印其自行刻印樣式不同職章之理,實與常理相 悖,又被告范姜慧雯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在 與何炳松談合作時,並沒有說到可以不經他的同意,就在血 清樣本送驗文件蓋用他的職章,簽他的姓名,再行送驗,但 血清樣本文件有部分不會給何炳松看,是因為有時趕時間, 就不會給何炳松過目,就直接寄出去等語(訴字卷,第109 頁背面),是被告范姜慧雯非無可能一時貪圖自身方便行事 ,或為減少另需支付予被告何炳松報酬之費用,而假被告何 炳松之名義,逕自於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簽署、蓋印,然因 事後行跡敗露,為混淆視聽,故執上揭情詞置辯。從而,縱 被告何炳松亦有為上開說詞,亦僅足認被告何炳松或有為被 告范姜慧雯開立文件,然仍無從據此推論被告何炳松有與被 告范姜慧雯共同就附表二之文件為不實記載之犯行,自亦不 得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責相繩。 七、綜上,公訴意旨雖指被告何炳松涉有前揭罪嫌,所舉證據尚 不足以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 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 則,自不能為被告何炳松有罪之認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 判例意旨,此部分核屬不能證明被告何炳松犯罪,依法應為 被告何炳松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 ,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74條第1 項、第2 項第4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㈠) ┌──────┬──────────┬──────────────────────────────────────────────────┬─────────────────────┐ │ │ 申請報關出口之 │ 偽造之文書 │ │ │ 編號 │ 動物及日期 ├─────┬─────────────┬───┬───────────────┬──────────┤ 主文欄 │ │ │ │ 偽造日期 │ 偽造文書名稱 │ 數量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內容、數量)│ 卷證出處 │ │ ├──────┼──────────┼─────┼─────────────┼───┼───────────────┼──────────┼─────────────────────┤ │ ㈠ │張敬康委任魏明峰於10│103 年1 月│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壹枚 │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3 年1 月21日申請報 │21日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第54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關出口犬1 隻(晶片號│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貳枚 │ │案如附表一編號㈠「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 │(起訴書附表│碼: │ │ │ ├───────────────┤ │、署押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 │一編號1 ) │000000000000000 ) │ │ │ │「Huang Li」署押壹枚 │ │物醫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㈡ │方鼎雄委任汎樺有限公│103 年1 月│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7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司於103 年1 月23日申│23日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柒枚 │,第4 、8 、12、16、│,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 │請報關出口犬7 隻( │ │ │ │ │20、 │案如附表一編號㈡「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 │(起訴書附表│晶片號碼: │ │ │ │ │ │、署押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 │一編號4 ) │000000000000000 │ │ │ ├───────────────┼──────────┤物醫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000000000000000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各壹枚,共│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000000000000000 │ │ │ │計柒枚 │,第4 、8 、12、16、│ │ │ │000000000000000 │ │ │ │ │20、24、28頁)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Huang Li」署押各壹枚,共計柒│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000000000000000 ) │ │ │ │枚 │,第4 、8 、12、16、│ │ │ │ │ │ │ │ │20、24、28頁) │ │ │ │ │ ├─────────────┼───┼───────────────┼──────────┤ │ │ │ │ │犬貓輸入新加坡獸醫證明書(│ 7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貳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VETERINARY CERTIFICATE FOR│ │拾肆枚 │,第5 、6 、9 、10、│ │ │ │ │ │THE IMPORT OF DOGS AND │ │ │13、14、17、18、21、│ │ │ │ │ │CATS INTO SINGAPORE ) │ │ │22、25 、26 、29、30│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各壹枚,共│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 │ │計柒枚 │,第6 、8 、10、14、│ │ │ │ │ │ │ │ │18 、22 、26、30頁)│ │ │ │ │ │ │ ├───────────────┼──────────┤ │ │ │ │ │ │ │「Huang Li」署押各貳枚,共計拾│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 │ │肆枚 │,第5 、6 、9 、10、│ │ │ │ │ │ │ │ │13、14、17、18、21、│ │ │ │ │ │ │ │ │22、25 、26 、29、30│ │ │ │ │ │ │ │ │頁) │ │ ├──────┼──────────┼─────┼─────────────┼───┼───────────────┼──────────┼─────────────────────┤ │ ㈢ │呂穎婕委任魏明鋒於10│103 年1 月│輸出犬貓免疫注射&健康證明│ 2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 │ │3 年1 月28日申請報關│28日 │書(VACCINATION & │ │貳枚 │,第58、63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出口貓2 隻(晶片號碼│ │HEALTHCERTIFICATE │ ├───────────────┼──────────┤表一編號㈢「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各壹枚,共│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 │一編號2 ) │000000000000000 │ │ │ │計貳枚 │,第58、63頁) │」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Huang Li」署押各壹枚,共計貳│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 │ │枚 │,第58、63頁) │ │ │ │ │ ├─────────────┼───┼───────────────┼──────────┤ │ │ │ │ │犬隻血清輸入日本證明書( │ 2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CERTIFICATE FOR SERUM OF │ │貳枚 │,第60、65頁) │ │ │ │ │ │DOGS TO BE IMORTED INTO │ ├───────────────┼──────────┤ │ │ │ │ │JAPAN ) │ │「Huang Li」署押壹枚各壹枚,共│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 │ │計貳枚 │,第60、65頁) │ │ │ │ │ ├─────────────┼───┼───────────────┼──────────┤ │ │ │ │ │犬,貓,狐狸,浣熊或臭鼬輸│ 2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捌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入日本證明(CERTIFICATE │ │拾陸枚 │,第61頁背面、第62頁│ │ │ │ │ │FOR DOGS ,CAT , FOX │ │ │背面、第65頁背面、第│ │ │ │ │ │ , RACCON OR SKUNKTO BE │ │ │67頁背面) │ │ │ │ │ │IMPORTED INTO JAPAN ) │ │ │ │ │ ├──────┼──────────┼─────┼─────────────┼───┼───────────────┼──────────┼─────────────────────┤ │ ㈣ │方鼎雄委任汎樺有限公│103 年1 月│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壹枚 │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司於103 年1 月28日申│28日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第35 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請報關出口犬1 隻(晶│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表一編號㈣「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片號碼: │ │ │ ├───────────────┤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 │一編號5) │000000000000000) │ │ │ │「Huang Li」署押壹枚 │ │」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犬貓輸入新加坡獸醫證明書(│ 1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貳枚 │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FOR THE IMPORT OF DOGS AND│ │ │,第36、37頁) │ │ │ │ │ │CATS INTO SINGAPORE ) │ ├───────────────┼──────────┤ │ │ │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 │ │ │,第37頁) │ │ │ │ │ │ │ ├───────────────┼──────────┤ │ │ │ │ │ │ │「Huang Li」署押貳枚 │影本(他字第1501號卷│ │ │ │ │ │ │ │ │,第36、37頁) │ │ ├──────┼──────────┼─────┼─────────────┼───┼───────────────┼──────────┼─────────────────────┤ │ ㈤ │曹景曜委任魏明鋒於 │103 年2月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1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103 年2 月5 日申請報│5 日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拾壹枚 │,第6 、10、14、18、│,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關出口犬11隻(晶片號│ │ │ ├───────────────┤22、26、30、34、38、│表一編號㈤「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碼:000000000000000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各壹枚,共│42、46頁)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黃莉」、「東昇動物醫院│ │一編號3) │000000000000000 │ │ │ │計拾壹枚 │ │」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Huang Li」署押壹枚各壹枚,共│ │ │ │ │000000000000000 │ │ │ │計拾壹枚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 │ │犬貓輸入新加坡獸醫證明書(│ 11份 │「獸醫師黃莉」印文各貳枚,共計│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000000000000000 │ │FOR THE IMPORT OF DOGS AND│ │貳拾貳枚 │,第7 、8 、11、12、│ │ │ │000000000000000 │ │CATS INTO SINGAPORE ) │ │ │15、16、19、20、23、│ │ │ │000000000000000 │ │ │ │ │24、27 、28 、31、32│ │ │ │000000000000000 ) │ │ │ │ │、35、35、36、39、40│ │ │ │ │ │ │ │ │、43、44、47 、4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昇動物醫院」印文各壹枚,共│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 │ │計拾壹枚 │,第8 、12、16、20、│ │ │ │ │ │ │ │ │24、28、32、36、40、│ │ │ │ │ │ │ │ │44、48 頁 ) │ │ │ │ │ │ │ ├───────────────┼──────────┤ │ │ │ │ │ │ │「Huang Li」署押各貳枚,共計貳│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 │ │拾貳枚 │,第7 、8 、11、12、│ │ │ │ │ │ │ │ │15、16、19、20、23、│ │ │ │ │ │ │ │ │24、27 、28 、31、32│ │ │ │ │ │ │ │ │、35、35、36、39、40│ │ │ │ │ │ │ │ │、43、44、47 、4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犯罪事實一、㈡) ┌──────┬────────┬─────────────────────────────────────────┬──────────┬─────────────────────┐ │ │ │ 偽造之文書 │ │ │ │ 編號 │ 晶片號碼 ├─────┬──────────────┬───┬────────────────┼──────────┤ 主文欄 │ │ │ │ 偽造日期 │ 偽造文書名稱 │ 數量 │應沒收之物(偽造之內容、數量) │卷證出處 │ │ ├──────┼────────┼─────┼──────────────┼───┼────────────────┼──────────┼─────────────────────┤ │ ㈠ │000000000000000 │102 年2 月│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8日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45 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表二編號㈠「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16)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1份 │ 無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SEROLOGY CERTIFICATE ) │ │ │三,第644 頁) │ │ ├──────┼────────┼─────┼──────────────┼───┼────────────────┼──────────┼─────────────────────┤ │ ㈡ │000000000000000 │102 年5月9│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 無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起訴書附表│ │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 │ │三、第617、618頁)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二編號14) │ │ │ │ │ │ │日。 │ ├──────┼────────┼─────┼──────────────┼───┼────────────────┼──────────┼─────────────────────┤ │ ㈢ │000000000000000 │102 年6 月│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1份 │ 無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 │(起訴書附表│ │20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 │ │三、第623頁) │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二編號13) │ │ │ │ │ │ │日。 │ ├──────┼────────┼─────┼──────────────┼───┼────────────────┼──────────┼─────────────────────┤ │ ㈣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 │貳枚 │三,第592 、593 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㈣「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5)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594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㈤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595 、596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㈤「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6)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597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㈥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598 、599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㈥「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7)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00 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㈦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01 、602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㈦「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8)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03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㈧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04 、605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㈧「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9)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06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㈨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07 、608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㈨「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10)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09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㈩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10 、611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㈩「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11)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12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14 、615頁)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起訴書附表│ │ │ │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二編號13) │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2月 │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貳枚 │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21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第97頁背面)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起訴書附表│ │ │ │ │ │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二編號1 ) │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第93頁) │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 ├──────────────┼───┼────────────────┼──────────┤ │ │ │ │ │犬,貓,狐狸,浣熊或臭鼬輸入│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他字第1502號卷│ │ │ │ │ │日本證明書(CERTIFICATE FOR │ ├────────────────┤,第101 頁背面) │ │ │ │ │ │DOGS ,CAT , FOX ,RAC CON OR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 │ │SKUNK TO BE IMPORTED INTO │ │ │ │ │ │ │ │ │JAPAN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3 月│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572 、573 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起訴書附表│ │ │ │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二編號3) │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3 月│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5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575 、576 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起訴書附表│ │ │ │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二編號4) │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3 月│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568 、569 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起訴書附表│ │ │ │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二編號2) │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000000000000000 │103 年3 月│狂犬病血清學證明文書(RABIES│ 2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各壹枚,共計│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范姜慧雯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12 日 │SEROLOGY CERTIFICATE) │ │貳枚 │三,第636 、637 頁)│,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 │(起訴書附表│ │ │ │ ├────────────────┤ │表二編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之印文、署押│ │二編號15) │ │ │ │ │「H .P .SONG」署押各壹枚,共計貳│ │及扣案偽造之「獸醫師何炳松」、「環東動物醫│ │ │ │ │ │ │枚 │ │院」印章各壹顆均沒收。 │ │ │ │ ├──────────────┼───┼────────────────┼──────────┤ │ │ │ │ │輸出犬貓免疫注射證明書( │ 1份 │「獸醫師何炳松」印文壹枚 │影本(偵字第8844號卷│ │ │ │ │ │VACCINATION CERTIFICATE ) │ ├────────────────┤三,第636 、638 頁)│ │ │ │ │ │ │ │「環東動物醫院」印文壹枚 │ │ │ │ │ │ │ │ ├────────────────┤ │ │ │ │ │ │ │ │「H .P .SONG」署押壹枚 │ │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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