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姊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仁雄
被 告 張維孝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孝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
1372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
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