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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4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姊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仁雄 被   告 張維孝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72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維孝所涉侵占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 13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 本件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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