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江金生
江詠蓁
江來全
江麗華
江來同
江來樂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律師
林宜萱律師
被 告 張新坤
信一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新坤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本院103 年度交訴
字第57號),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據
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