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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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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江金生        江詠蓁        江來全        江麗華        江來同        江來樂 共   同 告訴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段誠綱律師        林宜萱律師 被   告  張新坤        信一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新坤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本院103 年度交訴 字第5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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