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呂學義
鍾文英
上 二 人
訴訟
代理人 曾永傑
被 告 林國富
被 告 綠森林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春梅
上列被告因
肇事逃逸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林國富所涉本院104 年度交訴字第89號肇事逃
逸等案件,被告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之
諭知在案,原告對被告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