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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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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月霞 訴訟代理人 謝杏奇律師 被   告 張書晟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壢交簡字第7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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