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巨將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莫金龍
被 告 TRAN VAN HUNG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壢簡字第1802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及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所涉之毀損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
以103 年度壢簡字第1802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2 月,有前揭判
決為憑,
嗣原告於同年月30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
有本院收狀戳記在卷
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
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
既判力,原告
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
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彭怡蓁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