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陳奇文
陳冠榮
林秀珠
附民被告 宏綠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貞祥
訴訟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
上列被告因被告林政明刑事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
共同被告林政明被訴部分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