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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18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9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顧志祥與周志浩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 上午11時7 分許,在址設桃園市蘆竹區(改制前桃園縣蘆竹 市○○○路○○○ 號之「達見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達見公司),因車輛維修問題而生口角,顧志祥竟基於傷害 人身體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之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並共 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幹你娘老七八」(台語) 等言詞辱罵周志浩,客觀上足以貶抑周志浩在社會上人格之 評價,並徒手揮拳朝周志浩臉部、頭部攻擊,再以腳踹周志 浩之臀部,致周志浩因而受有左臉頰挫傷、頭部挫傷、腦震 盪症候群等傷害。案經周志浩提出告訴桃園市政府(改制 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經查,被告所犯上開兩罪,分別依刑法第287 條、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業據 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 撤回告訴狀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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