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顧志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98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顧志祥與周志浩於民國103 年9 月26日
上午11時7 分許,在址設桃園市蘆竹區(改制前桃園縣蘆竹
市○○○路○○○ 號之「達見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達見公司),因車輛維修問題而生口角,顧志祥竟基於傷害
人身體及
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之不特定人得以出入並共
見共聞之場所,以「幹你娘」、「幹你娘老七八」(台語)
等言詞辱罵周志浩,客觀上足以貶抑周志浩在社會上人格之
評價,並徒手揮拳朝周志浩臉部、頭部攻擊,再以腳踹周志
浩之臀部,致周志浩因而受有左臉頰挫傷、頭部挫傷、腦震
盪症候群等傷害。案經周志浩提出告訴
暨桃園市政府(改制
前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係犯
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經查,被告所犯上開兩罪,分別依刑法第287 條、第314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
業據
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調解筆錄、
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
撤回
告訴狀各1 紙在卷
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行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