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易字第 202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汝玲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雷 麗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 偵字第73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汝玲係桃園縣蘆竹市(現改制為桃園 市○○區○○○路○ 號之「允凱金屬有限公司」(下稱允凱 公司)負責人,為從事費迄今屬壓製業務之人,本應注意對 其所僱用之勞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並應提供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防止 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對勞工 TRAN QUANG VIET 施以從事工作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亦未 提供適當安全防護措施,致TRAN QUANG VIET 於民國103 年 8 月29日,在上址允凱公司工廠內,將金屬塊放入金屬壓製 機器中以手攤平時,不慎為該機器夾傷,而受有左手壓砸傷 併第二、三、四、五指骨開放性骨折,第二、三掌骨開放性 骨折,肌腱及血管破損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 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TRAN QUANG VIET 告訴被告陳汝玲過失傷 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 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銷刑事案件申請書暨譯 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 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