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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智易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杰鴻 選任辯護人 陳湘君律師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楊梅天成醫院 代 表 人 徐萬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續字第1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杰鴻為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址設 桃園市○○區○○路○○○ 號,負責人徐萬興)胸腔血管外 科主治醫師,其明知告訴人李相台所架設之「李相台診所Dr .Lee's Clinic 」網站中「靜脈曲張的原因」、「雷射治療 原理」、「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圖片及照片,係 屬告訴人李相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 而「國際標準- 各級彈性襪用症狀」則係由告訴人李相台 及告訴人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佰聖公司)合作,由 告訴人欣佰聖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李相台之臨床醫療經驗 ,共同創作相關書作,係屬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李相台及 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 被告李杰鴻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 ,竟將告訴人李相台前開網站上所刊載之上開文章予以重製 下載,而在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門診資訊」、「看 診科別建議」連結下之「血管外科醫師簡介」網頁中,以「 靜脈曲張門診說明.doc」公開展示「靜脈曲張的原因」、「 雷射治療原理」、「國際標準- 各級彈性襪適用症狀」、「 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李相台 及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著作權。告訴人李相台於民國100 年10月間上網瀏覽該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發現被告 李杰鴻所發表之文章上刊登有前開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嫌;被告楊梅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 嫌。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被告楊梅 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 0 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均已 達成和解,告訴人2 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 訴狀2 份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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