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智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杰鴻
選任辯護人 陳湘君
律師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楊梅天成醫院
代 表 人 徐萬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
續字第12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杰鴻為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址設
桃園市○○區○○路○○○ 號,負責人徐萬興)胸腔
暨血管外
科主治醫師,其明知
告訴人李相台所架設之「李相台診所Dr
.Lee's Clinic 」網站中「靜脈曲張的原因」、「雷射治療
原理」、「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圖片及照片,係
屬
告訴人李相台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
而「國際標準- 各級彈性襪
適用症狀」則係由告訴人李相台
及告訴人欣佰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欣佰聖公司)合作,由
告訴人欣佰聖公司提供相關資料配合李相台之臨床醫療經驗
,共同創作相關書作,係屬告訴人李相台及告訴人欣佰聖公
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李相台及
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及公開傳輸,
詎
被告李杰鴻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不詳時地
,竟將告訴人李相台前開網站上所刊載之上開文章
予以重製
下載,而在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門診資訊」、「看
診科別建議」連結下之「血管外科醫師簡介」網頁中,以「
靜脈曲張門診說明.doc」公開展示「靜脈曲張的原因」、「
雷射治療原理」、「國際標準- 各級彈性襪適用症狀」、「
預防靜脈曲張伸展操」等文章,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李相台
及告訴人欣佰聖公司之著作權。
嗣告訴人李相台於民國100
年10月間上網瀏覽該被告楊梅天成醫院官方網站,發現被告
李杰鴻所發表之文章上刊登有前開之語文、美術及攝影著作
,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嫌;被告楊梅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
嫌。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
7 條規定,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被告李杰鴻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罪嫌,被告楊梅
天成醫院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依同法第10
0 條前段之規定,均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與被告均已
達成
和解,告訴人2 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
訴狀2 份在卷
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
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