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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審簡字第 20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智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 偵字第2432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 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姜智傑犯行使偽造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內含 硬碟壹顆)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姜智傑自民國99年4 月6 日起受僱於佳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桃園市○○區○○○路○○○○ 號,下稱佳勝公司), 擔任該公司生產二課(現改制為生產五課)之技術員,負責 無膠型軟性銅箔積層板產品之生產及製作,其因對同事心 生不滿,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一「傳送 時間」欄所示時間前之某時,在其桃園市○○區○○里000 號居所內,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總統府民意信箱網頁後, ,未獲得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 ,接續於制式電磁紀錄表格(下稱陳情書)填寫如附表一「 足以辨識之資訊」欄所示之姓名或電子郵件帳號及如附表一 「陳情電子郵件標題」欄所示主旨相關之內容,而接續偽造 完成如附表一所示電磁紀錄格式之陳情書準私文書後,再接 續於附表一「傳送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傳送至總統府民意信 箱以行使之,而先後偽以表示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 人填寫及傳送前開陳情內容之意,均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佳勝公司及總統府對於寄件者身分認 知之正確性。因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陸續 收到總統府回覆之確認電子郵件,隨即將此事告知佳勝公司 ,佳勝公司始發覺上情,並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獲准,於 102 年9 月10日上午8 時20分許,經警在姜智傑上開住處, 扣得電腦主機1 台(內含硬碟1 顆)。案經佳勝公司向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告發後,經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至被 告另涉犯無故取得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及無故洩漏因利用電 腦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部分,業據佳勝公司具狀撤回告訴 ,另由本院為公訴不受理知)。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姜智傑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見102 年度他字第5078號卷【下稱他5078卷】第200-204 頁、第210 頁、第286 頁,104 年度審訴字第86號卷【下稱 本院卷】第34頁)。 ㈡證人即佳勝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林庭宇律師、白友桂律師、洪 志勳律師、佳勝公司之負責人李弘榮、證人即被害人溫靜紋 分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指述(見他5078 卷第200-204 頁、第284-286 頁,102 年度他字第4867號卷 第3-4 頁,本院卷第34頁背面- 第35頁)。 ㈢佳勝—廠內及政府投訴之電子郵件一覽表、被冒用至總統府 網站投訴的電子郵件、直接人員(DL)人事資料表、總統府 網站民意信箱信件確認通知、被害人溫于靚於102 年8 月10 日發給律師之電子郵件、聘僱合約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總統府公共事務 室102 年11月20日華總公三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 IP位置及附表一編號1 、3 至6 、10至15所示之陳情書、姜 智傑102 年9 月10日書立之悔過書、姜智傑102 年9 月11日 書立之悔過書、姜智傑102 年9 月12日書立之悔過書、數位 鑑識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103 年5 月 28 日 勘驗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 、與佳勝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職員顏睿毅之電子郵件(他 5078 卷 第7-9 頁、第11-12 頁、第15-28 頁、第38-47 頁 背面、第49-51 頁、第73-75 頁、第80-110頁背面、第115- 197 頁、第232-279 頁,102 年度他字第4867號卷第5頁 ) 。 ㈣扣案之電腦主機1 台(內含硬碟1 顆)。 三、論罪科刑: ㈠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 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 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所謂電磁紀錄,係 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 理之紀錄,刑法第220 條、第10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被告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授權或同意,即在總統府之 民意信箱網頁,填寫渠等之姓名或電子郵件帳號等足資辨識 身分之資料,再填載相關陳情內容,使上開資料顯示於電腦 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填寫該 等陳情內容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性質 上屬電磁紀錄,而其內容具體表彰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陳 情意見,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 書論。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偽造準 私文書罪。 ㈢按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 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 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 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 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 則,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因對同事心生不滿,而基於向總統 府陳情之單一目的,陸續填載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姓名或 電子郵件帳號,而偽造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名義之電磁紀錄 格式之陳情書後,再接續傳送予總統府以行使,被告本件所 為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侵害法益相同,犯罪目的單 一,依一般社會通念,如予數罪併罰,容有過度處罰之疑, 將之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較符刑罰公平原則,故本 件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性質上屬接續犯,應論以 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任意冒用他人名義向總統府民意信 箱陳情,使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公共信用及總統府對於陳 請人身分之識別均受有損害,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始終 坦承犯行,認有悔意,且已得佳勝公司原諒,並斟酌被告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2頁、第35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㈤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而犯本 案,其犯後自白犯行,悔意甚殷,經此刑之教訓,今後自當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 新。 ㈥沒收: ⒈扣案電腦主機1 台(內含硬碟1 個),為被告所有,且為供 其本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明在卷,並 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在卷可考(見他5078卷第73-75 頁、第201 頁),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⒉至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被告雖不否認為其所有,然本 院查無確據證明係供被告本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所用之物, 又非違禁物,自均不得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 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 傳 送 時 間 │被害人即遭│ 足以辨識之資訊 │ 陳情電子郵件標題 │ │ │ │冒名之人 │ │ │ ├──┼───────┼─────┼───────────┼───────────┤ │ 1 │102 年6 月5 日│詹石印 │姓 名:詹石印 │太誇張了,佳勝科技無塵│ │ │下午1 時4 分許│ │電子信箱:charles.jain│室竟然有昆蟲(蚊子、蒼│ │ │ │ │@azotek.com.tw │蠅、蝴蝶、蜜蜂、蟑螂)│ │ │ │ │ │,已向嘉聯益(起訴書誤│ │ │ │ │ │載為嘉益聯)品管陳情 │ ├──┼───────┼─────┼───────────┼───────────┤ │ 2 │102 年7 月18日│李弘榮 │電子信箱:hulee@azotek│12ADD1212JAE-B,一而再│ │ │上午11時51分許│ │.com.tw │、再而三有板翹,業務要│ │ │ │ │ │如何向客戶接單?劉易祥│ │ │ │ │ │不是很厲害嗎?原來是 │ ├──┼───────┼─────┼───────────┼───────────┤ │ 3 │102 年7 月18日│詹石印 │電子信箱:charles.jain│劉易祥逼走邱奕炎後,跪│ │ │中午12時2 分許│ │@azotek.com.tw │求、懇求馬英九總統主持│ │ │ │ │ │公道 │ ├──┼───────┼─────┼───────────┼───────────┤ │ 4 │102 年7 月28日│詹石印 │電子信箱:charles.jain│劉易祥沒有『第一次就把│ │ │上午9 時18分許│ │@azotek.com.tw │對的事做好』,卻要記『│ │ │ │ │ │小功』,簡直是把李弘榮│ │ │ │ │ │當猴子耍,跪求、懇求馬│ │ │ │ │ │總統替猴子 │ ├──┼───────┼─────┼───────────┼───────────┤ │ 5 │102 年7 月28日│張朝義 │電子信箱:cy.chang@azo│劉易祥沒有『第一次就把│ │ │上午9 時16分許│ │tek.com.tw │對的事情做好』,卻要記│ │ │ │ │ │『小功』,簡直是把李弘│ │ │ │ │ │榮當猴子耍,跪求、懇求│ │ │ │ │ │馬總統替猴子 │ ├──┼───────┼─────┼───────────┼───────────┤ │ 6 │102 年7 月28日│林宜憶 │電子信箱:eleven.lin@a│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上午9時23分許 │ │zotek.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7 │102 年7 月18日│溫于靚 │電子信箱:josie.wen@az│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起訴書誤載為│ │otek.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102 年7 月28日│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下午1 時26分│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許前之某時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8 │102 年7 月28日│李弘榮 │電子信箱:hulee@azotek│劉易祥逼走邱奕炎後,已│ │ │上午9 時47分許│ │.com.tw │向消防局陳情佳美廠房違│ │ │ │ │ │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 │ │ │ │備設置標準』 │ ├──┼───────┼─────┼───────────┼───────────┤ │ 9 │102 年7 月28日│李金岩 │電子信箱:chinyenlee@a│劉易祥逼走邱奕炎後,已│ │ │上午9 時48分許│ │zotek.com.tw │向消防局陳情佳美廠房違│ │ │ │ │ │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 │ │ │ │備設置標準』 │ ├──┼───────┼─────┼───────────┼───────────┤ │ 10 │102 年7 月30日│嘉聯益電子│電子信箱:tresdon.lee@│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晚間6 時33分許│有限公司 │careergroups.com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1 │102 年7 月31日│林國燭 │電子信箱:kuochu.lin@a│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晚間10時27分許│ │zotek.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2 │102 年7 月31日│李建宏 │電子信箱:2u067@azotek│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晚間10時33分許│ │.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3 │102 年7 月31日│李建緯 │電子信箱:jianwei.li@a│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晚間10時35分許│ │zotek.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4 │102 年7 月31日│楊文純 │電子信箱:wenchun@azot│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晚間10時37分許│ │ek.com.tw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5 │102 年8 月2 日│嘉聯益電子│電子信箱:skeat.kuo@ca│佳勝科技劉易祥造成虧損│ │ │下午5 時56分許│有限公司 │reergroups.com │為何沒有被解雇??反而│ │ │ │ │ │是沒有造成虧損的中年新│ │ │ │ │ │進勞工邱奕炎被解雇,這│ │ │ │ │ │世界上還有天 │ ├──┼───────┼─────┼───────────┼───────────┤ │ 16 │102 年8 月10日│吳瑞欽 │電子信箱:raychen.wu@a│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1時3 分許│ │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17 │102 年8 月10日│沈佳珍 │電子信箱:jessica.shen│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1時2 分許│ │@a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18 │102 年8 月10日│許韻珊 │電子信箱:tina@azotek.│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1時許前之│ │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19 │102 年8 月10日│姜尚文 │電子信箱:acis.chiang@│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58分許│ │a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0 │102 年8 月10日│吳家榮 │電子信箱:wilson.wu@az│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56分許│ │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1 │102 年8 月10日│廖淑君 │電子信箱:sc.liao@azot│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54分許│ │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2 │102 年8 月10日│李建宏 │電子信箱:2u067@azotek│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52分許│ │.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3 │102 年8 月10日│徐佳瑀 │電子信箱:chiayu.hsu@a│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50分許│ │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4 │102 年8 月10日│陳靜如 │電子信箱:azar01@azote│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48分許│ │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5 │102 年8 月10日│楊文純 │電子信箱:wenchun@azot│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44分許│ │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6 │102 年8 月10日│蔡佳韋 │電子信箱:jiawei.tsai@│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41分許│ │a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7 │102 年8 月10日│李建緯 │電子信箱:jianwei.li@a│生產六課袁芳鴻嗆聲:『│ │ │上午10時37分許│ │zotek.com.tw │中班檢查站人員是否都沒│ │ │前之某時 │ │ │時間去目檢,在分身乏術│ │ │ │ │ │情況下造成連續性缺陷都│ │ │ │ │ │沒發現!!』 │ ├──┼───────┼─────┼───────────┼───────────┤ │ 28 │102 年8 月10日│李弘榮 │姓 名:「彭志明」 │切面印痕從以前到現在都│ │ │上午10時25分許│「彭志明」│電子信箱:hulee@azotek│有,差就差在看不看得到│ │ │前之某時 │ │.com.tw │,難道李弘榮都狀況外,│ │ │ │ │ │都不知道嗎?跪求、懇求│ │ │ │ │ │馬總統主持公道! │ └──┴───────┴─────┴───────────┴───────────┘ 附表二: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 備 註 │ ├──┼───────────────────┼───┼───────────┤ │ 1. │硬碟 │4顆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 │ │ │ │見102 他5078卷第75頁)│ ├──┼───────────────────┼───┼───────────┤ │ 2. │硬碟 │3顆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 │ │ │ │同上頁) │ ├──┼───────────────────┼───┼───────────┤ │ 3. │黑色隨身硬碟 │1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 │ │ │ │同上頁) │ ├──┼───────────────────┼───┼───────────┤ │ 4. │小型隨身碟 │4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 │ │ │ │同上頁) │ ├──┼───────────────────┼───┼───────────┤ │ 5. │行動電話(內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1支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 │ │ │ │同上頁)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