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375號
原 告 永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式庸
被 告 劉榮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業務
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依本院104 年度審易字第1675號
刑事案件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被告
乃係任職原告公司並經派往擔任瑞聯天地D 區
社區之總幹事
期間,侵占其所代為收受之住戶管理費等款項
,準此,受有損害之人即為該社區之住戶,是縱原告事後已
賠償瑞聯天地D 區社區之損失,而對被告取得民事上
請求權
,亦未因此即成為犯罪之被害人,
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於
刑事訴訟程序中為附帶請求,是本件原告之訴
於法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