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8號
附民原告 凱氏電腦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朝凱
附民被告 廖自敏
上列被告因刑事
詐欺案件(本院案號: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
),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
狀影本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規定甚明,又前述規定所指「第一審辯論
終結」,在解釋上應包括第一審依法不經
言詞辯論而以程序
判決終結訴訟程序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附字第68
號判決意旨
參照)。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
二、經查,被告廖自敏涉犯之詐欺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3 年10
月17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710號判決「免訴」,同年11月
11日確定在案,
嗣原告於同年12月27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有卷存加蓋本院收狀日期章戳之起訴狀
可證,依上開
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原告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自應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
之訴,並無
既判力,原告尚可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或以其
他合法方法向被告求償,
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宜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附件: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