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緝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逸瑋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1
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逸瑋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
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
有期徒刑得
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得易科罰金部分,應
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六所示
偽造之「劉」署名壹枚、附表二編號八、九所
示偽造之「李國良」署名共貳枚均
沒收。
事 實
一、陳逸瑋前於民國99年4 月15日起至100 年3 月29日止,任職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九龍齋公司),擔任九龍齋公司
桃竹苗地區之業務經銷人員,負責拓展業務、接受訂單及收
取貨款業務,㈠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上
侵占
之犯意,自99年5 月起至100 年3 月29日止,接續於附表一
所示之時間,將其向附表一所示店家收取之貨款、支票及店
家所退貨之貨品,侵占入己,致九龍齋公司受有共計新臺幣
(下同)815,791 元之財物損失。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
二編號1 、2 、4 、7 所示之時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登載如附表二編號1 、2 、4 、7 所示店家之不實訂購商
品明細於業務上所製作之業務工作日報表,並持以向九龍齋
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該等店家欲訂購上開貨品,致不知情之九
龍齋公司工作人員
陷於錯誤,而自九龍齋公司出貨至該等店
家處,
嗣經該等店家以未訂貨為由,通知陳逸瑋取回貨品,
陳逸瑋因而將詐得之貨品取走轉售;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編號3 、5 所示之時間
,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向九龍齋公司工作人
員表示附表二編號3 、5 所示店家欲訂購如附表二編號3 、
5 所示貨品,致使致不知情之九龍齋公司工作人員陷於錯誤
,而自九龍齋公司出貨至該等店家處,經該等店家以未訂貨
為由,通知陳逸瑋取回貨品,陳逸瑋因而將詐得之貨品取走
轉售;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
用九龍齋公司將貨品寄放於業務人員處之機會【即九龍齋公
司先將貨品寄送至業務人員處,由業務人員保管貨品(俗稱
業務倉),俟店家向業務員訂購貨品後,業務員則由其業務
倉內拿取店家所需之貨品交與店家,並同時開立銷貨單與店
家收執,業務人員於每月月底將銷貨單存根寄回九龍齋公司
,由九龍齋公司之會計人員依據銷貨單之貨品名稱及數量,
開立請款單向店家請款,並由會計人員將存放業務人員業務
倉之貨品數量扣除】之機會,於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時
間,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向九龍齋公司工作
人員表示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店家欲訂購如附表二編號10
、11所示商品,致使致不知情之九龍齋公司工作人員陷於錯
誤,而將寄放陳逸瑋業務倉之貨品數量扣除(無
證據證明陳
逸瑋有寄回銷貨單),惟陳逸瑋並未出貨,且將上開詐得貨
品轉售獲利;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九龍齋
公司將貨品寄放於業務人員處之機會,明知附表二編號6 、
8 、9 所示店家未訂購貨品,而於銷貨單上登載不實之訂購
商品明細,且未經劉世能、李國良之同意,於銷貨單收貨人
欄上偽簽「劉」、「李國良」之署名後(詳細署名數量如附
表二編號6 、8 、9 所示),持以向九龍齋公司人員提出,
致使九龍齋公司人員陷於錯誤,以為上開店家欲訂購貨品,
而將寄放陳逸瑋業務倉之產品數量扣除,惟陳逸瑋並未出貨
,因而將上開詐得貨品取走轉售,而生損害於李國良、劉世
能及九龍齋公司,
嗣經九龍齋公司向附表一、二所示店家請
款未獲,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九龍齋公司
告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
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逸瑋對於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68 號卷一第150 頁,下稱易字卷一),且被告
及檢察官
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
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5 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一、
訊據被告陳逸瑋就
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中
坦
承不諱(見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568 號卷二第42頁反面至第
43頁,下稱易字卷二、本院104 年度易緝字第26號卷第48頁
反面、第88頁反面至第89頁、第121 頁、第144 頁,下稱易
緝卷),核與
證人即九龍齋公司負責人李一鳴於偵查及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
5426號卷一第94頁至第97頁,下稱他字卷一、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字第5426號卷二第46頁至第48頁、第
53頁至第54頁,下稱他字卷二、易字卷二第48頁至第50頁反
面、第77頁至第80頁)、證人即方舟生機園負責人韓瑞澤於
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易字卷二第42頁至第48頁反面)、證
人即龍潭農會採購人員黃椿玲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易字
卷二第115 頁至第120 頁反面)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
相關說明書、補充說明書、九龍齋公司請款單、業務工作日
報表及銷貨單等資料在卷
可參(詳細證據資料見附表一、二
「相關證據所在卷頁欄」),足認被告前揭
自白核與事實相
符,被告
犯行堪予認定,自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業
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0 月00日生效
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將
法定刑自「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
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
時即103 年6 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次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亦已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法條
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
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
受刑人請
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
後之規定,
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
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
免發生累罰效應,
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
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
,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
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
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
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
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
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
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部分,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
業務
侵占罪;就附表二部分,就編號1 、2 、4 、7 部分均係犯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編號3 、5 、10、
11部分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就編號
6 、8 、9 部分,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
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就附
表二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九龍齋公司工作人員向九龍齋
公司表示附表二所示之店家欲訂購貨品,而詐得財物,為間
接
正犯。又按刑法上
所稱之
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
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
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
個行為之持續進行,給予
單純一罪之評價。查被告於99年4
月15日起至100 年3 月29日止,擔任擔任九龍齋公司業務經
銷人員,其自99年5 月25日起至100 年3 月29日止,利用同
一職務上之機會,接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支票及貨品
,變
易持有為所有,
予以侵占入己,應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
接續而為之,於法律評價上應屬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而論
以一罪為已足。又附表二編號1 、2 、4 、7 部分,被告於
業務上所製作之業務工作日報表內登載不實訂購貨品明細後
,持之向九龍齋公司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低度行
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 、2 、4 、7 部分,其所犯上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係屬一行為觸犯
數罪名之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處斷。另附表二編號6 、8 、9 部分,被告於
銷貨單收貨人欄內偽簽「劉」、「李國良」之署名,表彰係
被害人劉世能、李國良欲向九龍齋公司訂購商品,並持以向
九龍齋公司行使,其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
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附表二編號6 、8 、9
部分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罪、詐欺取財罪,均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而從一重以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又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假藉不
同店家之名義,向九龍齋公司分別表示各該店家所需之貨品
,其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手法均有不同,依社會通念,難認
以評價為一罪為適當,自應予分論併罰,故公訴人就被告此
部分所為,認屬接續犯,容有誤會。又被告就附表一部分所
犯之業務侵占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5 、7 、10至11部分所
犯之詐欺取財罪以及附表二編號6 、8 、9 部分所犯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予以數罪併罰
。另被告前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
羅交簡字第15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5年12月19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羅交簡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7年6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
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為
累犯,
皆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㈢、本院審酌被告身為九龍齋公司之業務員,本應公私分明且維
護
告訴人之權益,竟率爾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支票及
商品侵占入己,且冒用他人名義向九龍齋公司訂購商品後,
將貨品取走,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能坦承犯
行,且已與九龍齋公司達成調解,此有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
參(見他字卷二第122 頁及其反面),並於103 年7 月起陸
續償還告訴人10萬元,此有告訴人傳真被告還款記錄1 份在
卷
可佐(見易緝卷第33頁),兼衡酌被告之
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案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為114 萬餘元,
暨其平
日生活、經濟狀況、
智識程度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
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被告所宣告得易科罰金之
刑,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
懲儆。又檢察官雖就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具體求處被
告有期徒刑7 月,另就附表二所示之罪求處有期徒刑6 月,
然本院審酌上開情狀認檢察官之
求刑容屬過輕,爰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附此敘明。
㈣、沒收
被告就附表二編號6 、8 、9 部分,分別在銷貨單收貨人欄
內偽簽「劉」、「李國良」之署押各1 枚,均係偽造之署押
,且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
三、爰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
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侵占附表一所
示之貨款、支票及商品外,並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0
年3 月8 日,將其向附表一編號14之方舟生機園人員收取之
貨款支票1 張(支票號碼AA0000000 、發票日100 年3 月8
日、票面金額5,950 元)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此部分之行為
亦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
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
懷疑存在,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
年度台上字第816 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可資
參照)。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檢察
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
實質舉證責
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
心證,基
於無罪
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
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開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
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
告訴代理人李一鳴之指訴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行使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該張支
票是禁止背書轉讓的記名支票,其根本無法取得票款等語。
經查,上開支票已於100 年5 月4 日經九龍齋公司公司提示
兌現一情,業經證人韓瑞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印象中100
年3 月7 日或8 日,有一位陳姓業務送了50包油切梅到店內
,對方
原本表示要現金,但因其不認識該位陳姓業務,所以
其就開即期支票,並載明抬頭為九龍齋公司後,交給該名陳
姓業務,後來其有去銀行把相關資料調出來,發現該張100
年3 月8 日所開立的支票,已在同年5 月4 日有兌現等語(
見易字卷二第44頁至第45頁),並有證人韓瑞澤所庭呈之支
票影本、支票存根聯、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及告訴人
所提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1 份(見易字卷二第59頁、第60
頁、第62頁、第90頁),足認上開支票並未遭被告侵占
一節
甚明。
㈣、綜上,公訴人所提之上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有業務侵占之
犯行,不能使本院得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
據
足證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
告犯罪,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
論罪科刑
之業務侵占罪之間,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7條第1 項、第50條第1 項
但書第1 款、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219 條,修正前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致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楊祐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
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39條
(普通
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 │被告收取之貨款│相關證據所在卷頁 │宣告刑 │
│ │ │、支票及商品未│ │ │
│ │ │繳回告訴人公司│ │ │
│ │ │,並侵占入己之│ │ │
│ │ │日期及金額 │ │ │
├──┼──────────┼───────┼──────────────┼───────┤
│ 1 │統一健康有機超市-竹 │1.99年7月8日收│1.聲明書 │陳逸瑋犯業務侵│
│ │南店/苗栗縣竹南鎮博 │取益母膏10箱之│(見偵字卷二第10頁) │占罪,累犯,處│
│ │愛街306號 │貨款現金29,700│ │有期徒刑壹年貳│
│ │ │ 元 │2.估價單 │月。 │
│ │ │ │(見偵字卷二第9 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頁) │ │
│ │ ├───────┼──────────────┤ │
│ │ │2.99年8月14日 │1.出貨單 │ │
│ │ │收取純黑糖5 箱│(見偵字卷二第9 頁) │ │
│ │ │(每箱24包)、│ │ │
│ │ │原味老橄欖5 箱│2.聲明書 │ │
│ │ │(每箱50包)之│(見偵字卷二第10頁) │ │
│ │ │貨款現金31,680│ │ │
│ │ │ 元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頁) │ │
│ │ ├───────┼──────────────┤ │
│ │ │小計: │ │ │
│ │ │61,380元 │ │ │
├──┼──────────┼───────┼──────────────┤ │
│ 2 │天然成健康生活/新北 │1.100年1月27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市○○鎮○○街○○○巷 │收取抹茶藤黃果│(見偵字卷二第14頁) │ │
│ │17號 │油切梅100 包貨│ │ │
│ │ │款現金11,900元│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13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11頁) │ │
│ │ ├───────┼──────────────┤ │
│ │ │2.100 年2 月11│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日收取到
期日為│(見偵字卷二第12頁) │ │
│ │ │100 年2 月28日│ │ │
│ │ │之支票1 張(面│2.聲明書 │ │
│ │ │額17,850元,票│(見偵字卷二第16頁) │ │
│ │ │號ED0000000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11頁) │ │
│ │ ├───────┼──────────────┤ │
│ │ │小計:29,750元│ │ │
├──┼──────────┼───────┼──────────────┤ │
│ 3 │百年有機園/桃園縣龍 │1.99年12月31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鄉○○路○○號 │收取純黑糖120 │(見偵字卷二第19頁) │ │
│ │ │包貨款現金15,1│ │ │
│ │ │80 元 │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20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17頁) │ │
│ │ ├───────┼──────────────┤ │
│ │ │2.100年3月8日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收取益母素膏12│(見偵字卷二第19頁) │ │
│ │ │瓶、桑椹汁24瓶│ │ │
│ │ │之貨款現金共5,│2.聲明書 │ │
│ │ │320 元 │(見偵字卷二第20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17頁) │ │
│ │ ├───────┼──────────────┤ │
│ │ │小計: │ │ │
│ │ │20,500元 │ │ │
├──┼──────────┼───────┼──────────────┤ │
│4 │統一有機-三民店/桃園│99年12月間某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縣桃園市○○路○段203│收取純黑糖120 │(見他字卷二第4 頁) │ │
│ │號 │包、桑椹汁24瓶│ │ │
│ │ │之貨款現金共16│2.補充說明書 │ │
│ │ │,650 元 │(見偵字卷二第27頁) │ │
├──┼──────────┼───────┼──────────────┤ │
│5 │向陽健康有機坊/桃園 │1.100年1月間某│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縣中壢市○○路○○○號 │日收取抹茶藤黃│(見偵字卷二第29頁) │ │
│ │ │果油切商品貨款│ │ │
│ │ │現金1,540 元 │2.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28頁) │ │
│ │ ├───────┼──────────────┤ │
│ │ │2.100年2月15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至20日間某日收│(見偵字卷二第29頁) │ │
│ │ │取抹茶藤黃果油│ │ │
│ │ │切商品貨款支票│2.補充說明書 │ │
│ │ │1 張【票號AF50│(見偵字卷二第28頁) │ │
│ │ │10783 號之支票│ │ │
│ │ │(到期日為100 │ │ │
│ │ │年2 月28日,面│ │ │
│ │ │額5,950 元)】│ │ │
│ │ ├───────┤ │ │
│ │ │小計: │ │ │
│ │ │7,490元 │ │ │
├──┼──────────┼───────┼──────────────┤ │
│ 6 │鮮淨/桃園縣中壢市中 │100 年2 月24日│1.銷貨單 │ │
│ │北路2 段140 之3 號 │收取純黑糖、抹│(見偵字卷二第32頁) │ │
│ │ │茶藤黃果油切商│ │ │
│ │ │品貨款現金共7,│2.收據 │ │
│ │ │434 元 │(見偵字卷二第31頁) │ │
│ │ │ │ │ │
│ │ │ │3.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1頁) │ │
│ │ │ │ │ │
│ │ │ │4.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0頁) │ │
├──┼──────────┼───────┼──────────────┤ │
│7 │八方園小吃店/桃園縣 │1.99年12月某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楊梅市○○里0鄰00號 │收取酵素橄欖商│(見偵字卷二第35頁) │ │
│ │ │品5 箱貨款共現│ │ │
│ │ │金15,000元 │2.收據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4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3頁) │ │
│ │ ├───────┼──────────────┤ │
│ │ │2.99年12月25日│1.銷貨單 │ │
│ │ │收取酵素橄欖商│(見偵字卷二第34頁) │ │
│ │ │品3 箱貨款現金│ │ │
│ │ │9,000 元 │2.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3頁) │ │
│ │ ├───────┼──────────────┤ │
│ │ │小計:24,000元│ │ │
├──┼──────────┼───────┼──────────────┤ │
│ 8 │允榮行/桃園縣桃園市 │100 年3 月2 日│1.付款簽收簿 │ │
│ │中山路217號1樓 │收取商品貨款支│(見偵字卷二第74頁) │ │
│ │ │票1張【票號613│ │ │
│ │ │2711 號支票( │2.聲明書 │ │
│ │ │到期日:100 年│(見偵字卷二第75頁) │ │
│ │ │3 月31日,面額│ │ │
│ │ │:15,180元)】│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73頁) │ │
├──┼──────────┼───────┼──────────────┤ │
│ 9 │好好評價中心/桃園縣 │99年12月27日收│1.聲明書 │ │
│ │桃園縣八德市○○路2 │取純黑糖5 箱商│(見偵字卷二第41頁) │ │
│ │段1141巷14號 │品貨款現金共15│ │ │
│ │ │,180 元 │2.銷貨單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2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0頁) │ │
├──┼──────────┼───────┼──────────────┤ │
│10 │德全紀商行/桃園縣桃 │100年1月7日收 │1.估價單 │ │
│ │園市○○路○○號1樓 │取純黑糖5箱商 │(見偵字卷二第44頁) │ │
│ │ │品貨款現金共1 │ │ │
│ │ │5,180 元 │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5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3 │ │
│ │ │ │ 頁) │ │
├──┼──────────┼───────┼──────────────┤ │
│11 │柚子有機/桃園縣中壢 │100年2月11日收│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市○○路○○○號 │取純黑糖28包、│(見偵字卷二第47頁) │ │
│ │ │抹茶藤黃果油切│ │ │
│ │ │50包商品貨款現│2.聲明書 │ │
│ │ │金共9,814 元 │(見偵字卷二第48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6頁) │ │
├──┼──────────┼───────┼──────────────┤ │
│12 │青鮮市生機蔬果店/桃 │1.100 年3 月中│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園縣桃園市○○路○○號│旬某日收取純黑│(見偵字卷二第50頁) │ │
│ │1樓 │糖、抹茶藤黃果│ │ │
│ │ │油切、桂花梅商│2.聲明書 │ │
│ │ │品貨款現金共2,│(見偵字卷二第51頁) │ │
│ │ │016 元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49頁) │ │
│ │ ├───────┼──────────────┤ │
│ │ │2.100 年3 月29│1.聲明書 │ │
│ │ │日收取店家退貨│(見他字卷一第39頁) │ │
│ │ │之純黑糖120 包│ │ │
│ │ │、冰鎮酸梅湯12│2.補充說明書 │ │
│ │ │瓶、桂花梅50包│(見偵字卷二第49頁) │ │
│ │ │、抹茶藤黃果油│ │ │
│ │ │切梅150 包後,│3.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未繳回公司,而│(見他字卷一第40頁) │ │
│ │ │侵占入己(總價│ │ │
│ │ │值60,600元)。│ │ │
│ │ ├───────┼──────────────┤ │
│ │ │小計:62,616元│ │ │
├──┼──────────┼───────┼──────────────┤ │
│13 │高煥投資有限公司(大│1.100年2月21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溪山莊)/桃園縣大溪 │收取香酢酵素橄│(見偵字卷二第54頁) │ ○
○ ○鎮○○街○巷○號 │欖150 包商品貨│ │ │
│ │ │款現金12,600元│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5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2頁) │ │
│ │ ├───────┼──────────────┤ │
│ │ │2.100年3月2日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收取酵素橄欖20│(見偵字卷二第54頁) │ │
│ │ │0 包商品貨款現│ │ │
│ │ │金16,800元 │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5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2頁) │ │
│ │ ├───────┼──────────────┤ │
│ │ │小計:29,400元│ │ │
├──┼──────────┼───────┼──────────────┤ │
│14 │方舟生機園/新竹市南 │1.100年1月29日│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大路107號 │收取抹茶藤黃果│(見偵字卷二第59頁) │ │
│ │ │油切商品50包貨│ │ │
│ │ │款現金5,950 元│2.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7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56頁) │ │
├──┼──────────┼───────┼──────────────┤ │
│15 │綠田園健康有機蔬果- │於100年12月24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竹北店/新竹縣新竹市 │日收取益母素膏│(見偵字卷二第25頁、第26頁)│ │
│ │三民路353號1樓 │、抹茶藤黃果油│ │ │
│ │ │切商品貨款現金│2.收據 │ │
│ │ │4,270 元 │(見偵字卷二第25頁) │ │
│ │ │ │ │ │
│ │ │ │3.聲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24頁) │ │
│ │ │ │ │ │
│ │ │ │4.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23頁) │ │
├──┼──────────┼───────┼──────────────┤ │
│16 │鄉情有機店/桃園縣中 │1.100年1月15日│1.收據 │ │
│ │壢市○○路○段○○○號 │收取現金7,458 │(見偵字卷二第37頁) │ │
│ │ │元 │ │ │
│ │ │ │2.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6頁) │ │
│ │ ├───────┼──────────────┤ │
│ │ │2.100年2月14日│1.估價單 │ │
│ │ │收取現金10,200│(見偵字卷二第37頁) │ │
│ │ │元 │ │ │
│ │ │ │2.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6頁) │ │
│ │ ├───────┼──────────────┤ │
│ │ │3.100 年2 月24│1.100 年2 月24日估價單 │ │
│ │ │日收取店家退貨│(見易字卷一第62頁) │ │
│ │ │之四物益母草素│ │ │
│ │ │膏3 瓶後,未繳│2.補充說明書 │ │
│ │ │回公司(價值2,│(見偵字卷二第36頁) │ │
│ │ │040 元) │ │ │
│ │ ├───────┼──────────────┤ │
│ │ │小計:19,698元│ │ │
├──┼──────────┼───────┼──────────────┤ │
│17 │手達心有機產品有限公│1.99年5 月25日│1.補充說明書 │ │
│ │司/桃園縣中壢市延平 │收取商品貨款現│(見偵字卷二第38頁) │ │
│ │路545號 │金20,625元 │ │ │
│ │ │ │2.店家傳真資料 │ │
│ │ │ │(見偵字卷二第39頁) │ │
│ │ ├───────┼──────────────┤ │
│ │ │2.99年5 月25日│1.說明書 │ │
│ │ │後某日至100 年│(見他字卷二第13頁) │ │
│ │ │3 月29日前之某│ │ │
│ │ │日將其業務倉內│2.補充說明書 │ │
│ │ │之原應出貨與店│(見偵字卷二第38頁) │ │
│ │ │家之油切梅2 箱│ │ │
│ │ │(共100 包)侵│ │ │
│ │ │占入己(價值 │ │ │
│ │ │17,000元)。 │ │ │
│ │ ├───────┼──────────────┤ │
│ │ │小計:37,625元│ │ │
├──┼──────────┼───────┼──────────────┤ │
│18 │綠生活/桃園縣中壢市 │100年1月至3月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龍岡路2段357巷27號 │間某日收取商品│(見偵字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 │
│ │ │貨款現金34,350│ │ │
│ │ │ 元 │2.存證信函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4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0頁) │ │
│ │ ├───────┼──────────────┤ │
│ │ │100年1月至3月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間某日收取商品│(見偵字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 │
│ │ │貨款現金82,560│ │ │
│ │ │ 元 │2.存證信函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4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0頁) │ │
│ │ ├───────┼──────────────┤ │
│ │ │100年1月至3月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間某日收取商品│(見偵字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 │
│ │ │貨款現金255,16│ │ │
│ │ │4 元 │2.存證信函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4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0頁) │ │
│ │ ├───────┼──────────────┤ │
│ │ │100年1月至3月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間某日收取商品│(見偵字卷二第61頁至第63頁)│ │
│ │ │貨款現金47,600│ │ │
│ │ │ 元 │2.存證信函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4頁) │ │
│ │ │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60頁) │ │
│ │ ├───────┼──────────────┤ │
│ │ │小計:419,674 │ │ │
│ │ │元 │ │ │
├──┼──────────┼───────┼──────────────┤ │
│19 │統一有機-西大店/新竹│100 年3 月25日│1.聲明書 │ │
│ │市○○路○○號 │收取店家退貨之│(見偵字卷二第96頁) │ │
│ │ │南薑黑糖56瓶後│ │ │
│ │ │未繳回公司,而│2.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單 │ │
│ │ │侵占入己(價值│(見偵字卷二第95頁) │ │
│ │ │14,000元)。 │ │ │
│ │ │ │3.補充說明書 │ │
│ │ │ │(見偵字卷二第94頁) │ │
├──┴──────────┴───────┴──────────────┤ │
│共計現金、支票及貨物損失:815,791元 │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地址 │行為方式 │被告詐欺所得之│證據所在卷頁 │宣告刑 │
│ │ │ │貨品 │ │ │
│ │ │(備註:商品價格均以│ │ │ │
│ │ │市價計算,單位新臺幣│ │ │ │
│ │ │/元) │ │ │ │
├──┼──────────┼──────────┼───────┼────────────┼────────────┤
│ 1 │龍潭農會/桃園縣龍潭 │陳逸瑋明知龍潭農會並│油切梅150 包(│1.100 年1 月20日之業務工│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鄉○○路○○○號 │未向九龍齋公司訂購貨│每包170 元,共│ 作日報表各1 份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25,500元)、純│ (見易字卷一第161 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黑糖48包(每包│ │壹日。 │
│ │ │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230 元,共11, │2.龍潭農會採購進貨單 │ │
│ │ │財之犯意,於100 年1 │040 元)、酵素│ (見偵字卷二第81頁) │ │
│ │ │月20日以業務工作日報│老橄欖25包( │ │ │
│ │ │表,向九龍齋公司之不│每包120 元,共│3.龍潭農會函 │ │
│ │ │知情會計人員佯稱龍潭│3,000 元)、紅│ (見偵字卷二第85頁) │ │
│ │ │農會欲訂購抹茶藤黃果│辣素老橄欖25元│ │ │
│ │ │油切梅3 箱(共150 包│包(每包120 元│4.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 │
│ │ │、純黑糖2 箱(48包)│,共3,000元) │ 單 │ │
│ │ │、酵素老橄欖25包、紅│,共計42,540元│ (見偵字卷二第84頁) │ │
│ │ │辣素老橄欖25包,使九│ │ │ │
│ │ │龍齋公司員工陷於錯誤│ │5.聲明書 │ │
│ │ │,出貨上開貨品至龍潭│ │ (見他字卷一第22頁) │ │
│ │ │農會,而遭龍潭農會退│ │ │ │
│ │ │貨後,
旋遭陳逸瑋取走│ │ │ │
│ │ │,導致九龍齋公司損失│ │ │ │
│ │ │上開貨品(市價42,540│ │ │ │
│ │ │元) │ │ │ │
├──┼──────────┼──────────┼───────┼────────────┼────────────┤
│ 2 │龍潭農會/桃園縣龍潭 │陳逸瑋明知龍潭農會並│油切梅1 箱(50│1.100 年1 月29日之業務工│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鄉○○路○○○號 │未向九龍齋公司訂購貨│包,每包170 元│ 作日報表各1 份 │,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
│ │ │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共8,500 元)│(見易字卷一第160 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酵素老橄欖1 │ │壹日。 │
│ │ │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箱(50包,每包│2.龍潭農會採購進貨單 │ │
│ │ │財之犯意,於100 年1 │120 元,共6,00│(見偵字卷二第81頁) │ │
│ │ │月29日以業務工作日報│0 元)、小清香│ │ │
│ │ │表向九龍齋公司之不知│梅30包(每包36│3.龍潭農會函 │ │
│ │ │情會計人員佯稱訂購抹│元,共1,080 元│(見偵字卷二第85頁) │ │
│ │ │茶藤黃果油切梅1 箱(│)、酵素桂花梅│ │ │
│ │ │50包)、酵素老橄欖1 │30包(每包36元│4.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 │
│ │ │箱(50包)小清香梅30│,共1,080 元)│ 單 │ │
│ │ │包、酵素桂花梅30包等│,共計16,660元│(見偵字卷二第84頁) │ │
│ │ │貨品至龍潭農會,使九│ │ │ │
│ │ │龍齋公司員工陷於錯誤│ │5.聲明書 │ │
│ │ │,出貨上開貨品至龍潭│ │(見他字卷一第22頁) │ │
│ │ │農會,遭龍潭農會退貨│ │ │ │
│ │ │後,旋遭陳逸瑋取走,│ │ │ │
│ │ │導致九龍齋公司損失退│ │ │ │
│ │ │貨貨品(市價價值 │ │ │ │
│ │ │16,660元) │ │ │ │
├──┼──────────┼──────────┼───────┼────────────┼────────────┤
│3 │龍潭農會/桃園縣龍潭 │陳逸瑋於100 年3 月間│油切梅300 包(│1.龍潭農會採購進貨單 │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鄉○○路○○○號 │某日,明知龍潭農會僅│每包170 元,共│(見偵字卷二第82頁至第83│,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於100 年3 月4 日、3 │51,000元)、酵│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月9 日分別向九龍齋公│素橄欖100 包(│ │壹日。 │
│ │ │司訂購抹茶藤黃果油切│每包120 元,共│2.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 │
│ │ │梅50包、黑糖木耳露12│12,000元)、黑│ 單 │ │
│ │ │瓶、桂花酵素梅30包,│糖黑木耳露24瓶│(見偵字卷二第84頁) │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每包100 元,│ │ │
│ │ │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共2,400 元),│3.龍潭農會函 │ │
│ │ │意,以不詳方式向九龍│共計65,400元。│(見偵字卷二第85頁) │ │
│ │ │齋公司之不知情會計人│ │ │ │
│ │ │員,佯稱龍潭農會訂購│ │4.聲明書 │ │
│ │ │抹茶藤黃果油切梅350 │ │(見他字卷一第22頁) │ │
│ │ │包、黑糖木耳露36瓶、│ │ │ │
│ │ │桂花梅30包、酵素橄欖│ │ │ │
│ │ │100 包等貨品至龍潭農│ │ │ │
│ │ │會,使九龍齋公司員工│ │ │ │
│ │ │陷於錯誤,出貨上開貨│ │ │ │
│ │ │品至龍潭農會,而多餘│ │ │ │
│ │ │之貨品遭龍潭農會退貨│ │ │ │
│ │ │後,旋遭陳逸瑋取走,│ │ │ │
│ │ │導致九龍齋公司損失退│ │ │ │
│ │ │貨貨品之市價價值 │ │ │ │
│ │ │65,400元。 │ │ │ │
├──┼──────────┼──────────┼───────┼────────────┼────────────┤
│ 4 │關西農會/新竹縣關西 │陳逸瑋明知關西農會並│油切梅100 包(│1.100 年2 月1 日業務工作│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鎮○○路○號 │未向告訴人訂購油切梅│每包170 元,共│ 日報表 │,處拘役肆拾捌日,如易科│
│ │ │2 箱(100 包),竟意│100 包)共計17│(見易字卷一第159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000元 │ │壹日。 │
│ │ │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 │2.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銷貨│ │
│ │ │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 │ 單 │ │
│ │ │,於100 年2 月1 日以│ │(見偵字卷二第6 頁) │ │
│ │ │業務工作日報表向九龍│ │ │ │
│ │ │齋公司不知情會計人員│ │3.關西農會函 │ │
│ │ │,佯稱關西農會訂購油│ │(見偵字卷二第5 頁) │ │
│ │ │切梅2 箱(100 包),│ │ │ │
│ │ │使九龍齋公司人員陷於│ │ │ │
│ │ │錯誤,於100 年2 月8 │ │ │ │
│ │ │日出貨上開商品至關西│ │ │ │
│ │ │農會,經關西農會以未│ │ │ │
│ │ │訂購為由退貨後,陳逸│ │ │ │
│ │ │瑋旋將油切梅100 包取│ │ │ │
│ │ │走,致九龍齋公司受有│ │ │ │
│ │ │相當於上開貨品市價 │ │ │ │
│ │ │17,000元之損失。 │ │ │ │
├──┼──────────┼──────────┼───────┼────────────┼────────────┤
│5 │統一有機-西大店/新竹│陳逸瑋明知統一有機西│維他命C 錠312 │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市○○路○○號 │大店並未向九龍齋公司│包(每包39元,│ 單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
│ │ │訂購維他命C 錠312 包│共12,168元)、│(見偵字卷二第95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紫蘇梅142 包、山楂│紫蘇梅142 包(│ │壹日。 │
│ │ │紅果45包、山楂果汁12│小包裝每包36元│2.聲明書 │ │
│ │ │瓶、益母草素膏36盒、│,共113 包,大│(見偵字卷二第96頁) │ │
│ │ │冰鎮酸梅湯1 瓶、桑椹│包裝每包120 元│ │ │
│ │ │汁1 瓶、桂花梅55包、│,共29包,合計│3.補充說明書 │ │
│ │ │純蜂蜜36瓶、秋梨膏24│7,548 元)、山│(見偵字卷二第94頁) │ │
│ │ │瓶、藍藻錠12罐、化州│楂紅果45包(大│ │ │
│ │ │橘紅素1 包、純黑糖15│包裝每包120 元│ │ │
│ │ │包等貨品,竟意圖為自│,共20包,小包│ │ │
│ │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裝25包,每包36│ │ │
│ │ │欺取財之犯意,於100 │元,合計3,300 │ │ │
│ │ │年3 月間某日,以不詳│元)、山楂果汁│ │ │
│ │ │方式向九龍齋公司不知│12瓶(每瓶100 │ │ │
│ │ │情之會計人員,佯稱統│元,共1,200 元│ │ │
│ │ │一有機西大店需訂上開│)、益母草素膏│ │ │
│ │ │貨品,使九龍齋公司人│36盒(每盒360 │ │ │
│ │ │員陷於錯誤,出貨上開│元,共12,960元│ │ │
│ │ │貨品至統一有機西大店│)、冰鎮酸梅湯│ │ │
│ │ │,經商家以未訂貨為由│1 瓶(每瓶100 │ │ │
│ │ │退貨後,陳逸瑋旋即將│元)、桑椹汁1 │ │ │
│ │ │上開商品取走,使九龍│瓶(每瓶100 元│ │ │
│ │ │齋公司受有相當上開貨│)、桂花梅55包│ │ │
│ │ │品市價83,256元之損失│(每包36元,共│ │ │
│ │ │。 │1,980 元)、純│ │ │
│ │ │ │蜂蜜36瓶(每瓶│ │ │
│ │ │ │250 元,共9,00│ │ │
│ │ │ │0 元)、秋梨膏│ │ │
│ │ │ │24瓶(每瓶850 │ │ │
│ │ │ │元,共20,400元│ │ │
│ │ │ │)、藍藻錠12罐│ │ │
│ │ │ │(每罐900 元,│ │ │
│ │ │ │10,800元)、化│ │ │
│ │ │ │州橘紅素1 包(│ │ │
│ │ │ │每包250 元,共│ │ │
│ │ │ │250 元)、純黑│ │ │
│ │ │ │糖15包(每包 │ │ │
│ │ │ │230 元,共3,45│ │ │
│ │ │ │0 元)等商品,│ │ │
│ │ │ │價值約83,25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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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百年有機園/桃園縣龍 │陳逸瑋意圖為自己不法│純黑糖24包(每│1.99年12月29日之銷貨單 │陳逸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鄉○○路○○號 │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包230 元),價│(見偵字卷二第21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值為5,520 元。│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2.補充說明書 │元折算壹日,民國九十九年│
│ │ │犯意,於99年12月29日│ │(見偵字卷二第17頁) │十二月二十九日銷貨單收貨│
│ │ │,在銷貨單上收貨人欄│ │ │人欄內偽造之「劉」署名壹│
│ │ │位中,偽簽百年有機園│ │3.聲明書 │枚沒收。 │
│ │ │負責人劉世能之署名「│ │(見偵字卷二第22頁) │ │
│ │ │劉」1 枚,並向九龍齋│ │ │ │
│ │ │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 │ │ │
│ │ │佯稱百年有機園訂購純│ │ │ │
│ │ │黑糖24包,使九龍齋公│ │ │ │
│ │ │司員工陷於錯誤,將陳│ │ │ │
│ │ │逸瑋業務倉內之上開貨│ │ │ │
│ │ │品扣除,並開立請款單│ │ │ │
│ │ │向百年有機園請款,嗣│ │ │ │
│ │ │因百年有機園向九龍齋│ │ │ │
│ │ │公司表明並未訂貨後,│ │ │ │
│ │ │九龍齋公司始知受騙,│ │ │ │
│ │ │並受有相當上開貨品市│ │ │ │
│ │ │價5,520 元之損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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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長留園有機健康生活家│陳逸瑋明知長留園有機│油切梅1 箱(內│1.100 年2 月8 日業務工作│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五 │健康生活家並未向九龍│含50包,每包17│ 日報表 │,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
│ │街130號 │齋公司訂購商品,竟意│0 元),價值8,│(見易字卷一第162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500 元 │ │壹日。 │
│ │ │,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 │2.補充說明書 │ │
│ │ │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 │(見偵字卷二第116 頁) │ │
│ │ │意,於100 年2 月8 日│ │ │ │
│ │ │以業務工作日報表向九│ │3.聲明書 │ │
│ │ │龍齋公司不知情之會計│ │(見偵字卷二第118 頁) │ │
│ │ │人員,佯稱店家要訂購│ │ │ │
│ │ │油切梅1 箱(50包),│ │4.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 │
│ │ │使九龍齋公司員工陷於│ │ 單 │ │
│ │ │錯誤,於100 年2 月9 │ │(見他字卷一第12頁) │ │
│ │ │日出貨油切梅1 箱(50│ │ │ │
│ │ │包)至長留園有機健康│ │ │ │
│ │ │生活家,嗣經店家以未│ │ │ │
│ │ │訂貨為由退貨,上開貨│ │ │ │
│ │ │品旋於100 年2 月11日│ │ │ │
│ │ │遭陳逸瑋取走,致九龍│ │ │ │
│ │ │齋公司受有相當於市價│ │ │ │
│ │ │8,500 元之損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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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綠益有機/桃園縣中壢 │陳逸瑋明知綠益有機店│抹茶藤黃果油切│1.99年12月26日銷貨單 │陳逸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市○○路○○號 │並未訂購抹茶藤黃果油│梅50包(每包17│(見偵字卷二第108 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切梅50包、黑糖黑木耳│0 元,共8,500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露48瓶等商品,竟意圖│元)、黑糖黑木│2.100 年1 月請款單 │元折算壹日,民國九十九年│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耳露48瓶(每瓶│(見偵字卷二第108 頁) │十二月二十六日銷貨單收貨│
│ │ │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100 元,共4,80│ │人欄內偽造之「李國良」署│
│ │ │私文書及行使業務上登│0 元),共計 │3.聲明書 │名壹枚沒收。 │
│ │ │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於│13,300元 │(見他字卷一第23頁) │ │
│ │ │99年12月26日未經綠益│ │ │ │
│ │ │有機負責人李國良之同│ │4.補充說明書 │ │
│ │ │意,在銷貨單收貨人欄│ │(見偵字卷二第107 頁) │ │
│ │ │內偽簽「李國良」之署│ │ │ │
│ │ │名1 枚,
復於同月月底│ │ │ │
│ │ │時,持該銷貨單向九龍│ │ │ │
│ │ │齋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 │ │ │
│ │ │員佯稱綠益有機店訂購│ │ │ │
│ │ │上開商品,使九龍齋公│ │ │ │
│ │ │司會計人員陷於錯誤,│ │ │ │
│ │ │將陳逸瑋業務倉內之上│ │ │ │
│ │ │開貨品扣除,並開立請│ │ │ │
│ │ │款單向綠益有機店請款│ │ │ │
│ │ │,嗣綠益有機店向九龍│ │ │ │
│ │ │齋公司表明並未訂貨後│ │ │ │
│ │ │,九龍齋公司始知受騙│ │ │ │
│ │ │,並受有相當上開貨品│ │ │ │
│ │ │市價13,300元之損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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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綠益有機/桃園縣中壢 │陳逸瑋明知綠益有機店│桂花梅35包(每│1.100 年2 月3 日銷貨單 │陳逸瑋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市○○路○○號 │並未訂購桂花梅35包、│包36元,共1,26│(見偵字卷二第109 頁)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
│ │ │紫蘇梅35包、小清香梅│0 元)、紫蘇梅│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35包、山楂紅果35包等│35包(每包36元│2.100 年2 月請款單 │元折算壹日,民國一○○年│
│ │ │商品,竟意圖為自己不│,共1, 260元)│(見偵字卷二第109 頁) │二月三日銷貨單收貨人欄內│
│ │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小清香梅35包│ │偽造之「李國良」署名壹枚│
│ │ │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每包36元,共│3.聲明書 │沒收。 │
│ │ │實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1,260 元、山楂│(見他字卷一第23頁) │ │
│ │ │書之犯意,於100 年2 │紅果35包(每包│ │ │
│ │ │月3 日未經李國良之同│36元,共1,260 │4.補充說明書 │ │
│ │ │意,在銷貨單收貨人欄│元),共計5,04│(見偵字卷二第107 頁) │ │
│ │ │上偽簽「李國良」之署│0 元 │ │ │
│ │ │名1 枚,復持該銷貨單│ │ │ │
│ │ │,向九龍齋公司不知情│ │ │ │
│ │ │之會計人員佯稱綠益有│ │ │ │
│ │ │機店訂購上開貨品,使│ │ │ │
│ │ │九龍齋公司會計人員陷│ │ │ │
│ │ │於錯誤,將上開物品由│ │ │ │
│ │ │陳逸瑋之業務倉貨物中│ │ │ │
│ │ │扣除,並開立請款單向│ │ │ │
│ │ │綠益有機店請款,嗣經│ │ │ │
│ │ │綠益有機店表示並未訂│ │ │ │
│ │ │購上開貨品後,九龍齋│ │ │ │
│ │ │公司始悉受騙,並受有│ │ │ │
│ │ │相當上開貨品市價5, │ │ │ │
│ │ │040 元之損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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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佳家自然生活館/桃園 │陳逸瑋明知佳家自然生│南薑黑糖48罐(│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縣桃園市○○○街○○號│活館並未向九龍齋公司│每罐250 元,共│ 單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 │ │訂購南薑黑糖48罐、益│12,000元)、益│(見他字卷一第27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母草素膏24盒、益母素│母草素膏24盒(│ │壹日。 │
│ │ │膏24瓶、維他命C 錠 │每盒450 元,共│2.聲明書 │ │
│ │ │288 包等商品,竟意圖│10,800元)、益│(見他字卷一第26頁) │ │
│ │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母素膏24瓶(每│ │ │
│ │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瓶450 元,共 │3.補充聲明書 │ │
│ │ │100 年1 月間,以不詳│10,800元)、維│(見易字卷一第102 頁) │ │
│ │ │方式向九龍齋公司不知│他命C 錠288 包│ │ │
│ │ │情之會計人員佯稱店家│(每包39元,共│ │ │
│ │ │訂購上開商品,致使九│11,232元),共│ │ │
│ │ │龍齋公司會計人員陷於│計44,832元 │ │ │
│ │ │錯誤,將上開貨品由陳│ │ │ │
│ │ │逸瑋之業務倉貨物中扣│ │ │ │
│ │ │除,並開立請款單向佳│ │ │ │
│ │ │家自然生活館請款,嗣│ │ │ │
│ │ │經佳家自然生活館表示│ │ │ │
│ │ │並未訂購上開貨品後,│ │ │ │
│ │ │九龍齋公司始悉受騙,│ │ │ │
│ │ │並受有相當上開貨品市│ │ │ │
│ │ │價44,832元之損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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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佳家自然生活館/桃園 │陳逸瑋明知佳家自然生│小清香梅10包(│1.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請款│陳逸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
│ │縣桃園市○○○街○○號│活館並未向九龍齋公司│每包120 元,共│ 單 │,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
│ │ │訂購小清香梅10包、抹│1,200 元)、抹│(見他字卷一第28頁)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茶藤黃果油切梅100 包│茶藤黃果油切梅│ │壹日。 │
│ │ │、明日葉素藤黃果13包│100 包(每包 │2.聲明書 │ │
│ │ │、金絲橘膏10瓶等貨品│170元,共17, │(見他字卷一第26頁) │ │
│ │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000元)、明日 │ │ │
│ │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葉素藤黃果13包│3.補充聲明書 │ │
│ │ │犯意,於100 年3 月間│(每包130 元,│(見易字卷一第102 頁) │ │
│ │ │某日,以不詳方式向九│共4,680 元)、│ │ │
│ │ │龍齋公司不知情會計人│金絲橘膏10瓶(│ │ │
│ │ │員佯稱店家訂購上開貨│每瓶380 元,共│ │ │
│ │ │品,使九龍齋公司會計│3, 800元),共│ │ │
│ │ │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計26,680元 │ │ │
│ │ │物品由陳逸瑋之業務倉│ │ │ │
│ │ │貨物中扣除,並開立請│ │ │ │
│ │ │款單向佳家自然生活館│ │ │ │
│ │ │請款,嗣經佳家自然生│ │ │ │
│ │ │活館表示並未訂購上開│ │ │ │
│ │ │物品後,九龍齋公司始│ │ │ │
│ │ │悉受騙,並受有相當上│ │ │ │
│ │ │開貨品市價26,680元之│ │ │ │
│ │ │損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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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損失共計:328,7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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