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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簡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簡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蔡基 選任辯護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 年度偵字第232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四年六月十日就被告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改行簡 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惠家香實業有限公司之 代表人許蔡基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而於民國104 年6 月1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 認本件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上開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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