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苔蓉
吳榮泉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政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調
偵字第9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苔蓉係法雅服飾坊之負責人,被告吳
榮泉則係艾倫服飾坊之負責人,
渠等均明知如
起訴書附件一
所示之照片,係韓國「mama story」品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著作,且業已將上開攝影著作在臺灣之著作財產權專屬
授權予
告訴人科邦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公開傳輸,竟
意圖銷售
,共同基於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改作及公開
傳輸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之
犯意聯絡,於民
國98年2 月某日起,推由被告王苔蓉在桃園縣桃園市(於10
3 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區○○○○街○○巷○ 號法雅
服飾坊及艾倫服飾坊之共同辦公室,先重製如
起訴書附件一
所示之服飾照片後,於該等服飾照片上改作加註「Ha-han M
ammy」、「HA-HAN mammy」、「Mandy's shop」、「MANDY
show」等字樣,復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PChome商店街」、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將改作完成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服
飾照片刊登於渠等所管領經營之「哈韓孕媽咪」及「蔓蒂小
舖」網路商店(詳如起訴書附件二所示)而公開傳輸之,並
銷售照片上所示之服飾,以此方式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共同涉犯著
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同法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
。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共同涉犯著作權
法第91條第2 項之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同法
第92條之以改作、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而
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
訴人於本案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具狀對被告王苔蓉、吳榮泉
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份附卷
可稽(見本院智訴字卷
第146 至147 頁),
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