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偉鑫
原 告 林靜如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建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楊建新、傑峰
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法定代理
人與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關係,
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之
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
法人者,其事務所或營業
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並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書狀未記載被告傑峰環保有
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關係,與書狀
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之程式不符。爰命其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