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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偉鑫 原 告 林靜如 上列原告因被告楊建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楊建新、傑峰 環保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法定代理 人與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關係,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之 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 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為法人者,其事務所或營業 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 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並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書狀未記載被告傑峰環保有 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該法定代理人與被告傑峰環保有限公司之關係,與書狀 之法定應記載事項之程式不符。爰命其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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