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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洪偉鑫     林靜如 被 告 楊建新     傑峰環保有限公司 上一被 告法定 代理人 徐玉美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被告楊建新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法 官 翁 毓 潔                法 官 涂 偉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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