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水炎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3年度
易字第908號),聲請發還
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羅水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羅水炎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
反藥事法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08 號),為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除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STAR高潮提昇精華露
」為本案
起訴之標的物外,其餘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至
編號7 該等物品與本案無關,爰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
按「下列之物
沒收之:一、
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
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復按「可為
證據或
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
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
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
者,
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
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8 號審理中),前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桃園市○鎮區○○路○○○ 號,經
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警員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物
等情,有
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2 年
度偵字第24917 號卷第38至43頁)在卷
可稽,而該等扣案物
品均未經檢察官援用作為證明犯罪之證據,亦未聲請對該物
品
宣告沒收;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品
與本案有何關涉,而可為證據或屬得沒收之物,則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
堪認本件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
│扣押物品目│ 物品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錄表編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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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TAR費洛蒙女用香水(新裝) │30毫升/瓶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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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STAR費洛蒙男用香水(新裝) │30毫升/瓶 │39 │
├─────┼──────────────┼─────┼───┤
│4 │STAR費洛蒙女用香水 │10毫升/ 瓶│163 │
├─────┼──────────────┼─────┼───┤
│5 │STAR費洛蒙男用香水 │10毫升/ 瓶│103 │
├─────┼──────────────┼─────┼───┤
│6 │STAR法式愛液型潤滑液(超滑)│瓶 │42 │
├─────┼──────────────┼─────┼───┤
│7 │電腦主機 │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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