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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羅水炎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103年度 易字第908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予羅水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羅水炎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 反藥事法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908 號),為警扣得如附表 所示之物,除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STAR高潮提昇精華露 」為本案起訴之標的物外,其餘如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至 編號7 該等物品與本案無關,爰請求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下列之物沒收之:一、違禁物;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 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前項第1 款之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定有明文。復按「可為證據或 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 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 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 明文。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 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 三、經查,聲請人因被告上堯企業有限公司等違反藥事法案件( 現由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908 號審理中),前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桃園市○鎮區○○路○○○ 號,經 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一中隊警員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物等情,有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02 年 度偵字第24917 號卷第38至43頁)在卷可稽,而該等扣案物 品均未經檢察官援用作為證明犯罪之證據,亦未聲請對該物 品宣告沒收;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上開扣案物品 與本案有何關涉,而可為證據或屬得沒收之物,則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堪認本件聲請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 │扣押物品目│ 物品名稱 │ 單位 │ 數量 │ │錄表編號 │ │ │ │ ├─────┼──────────────┼─────┼───┤ │2 │STAR費洛蒙女用香水(新裝) │30毫升/瓶 │40 │ ├─────┼──────────────┼─────┼───┤ │3 │STAR費洛蒙男用香水(新裝) │30毫升/瓶 │39 │ ├─────┼──────────────┼─────┼───┤ │4 │STAR費洛蒙女用香水 │10毫升/ 瓶│163 │ ├─────┼──────────────┼─────┼───┤ │5 │STAR費洛蒙男用香水 │10毫升/ 瓶│103 │ ├─────┼──────────────┼─────┼───┤ │6 │STAR法式愛液型潤滑液(超滑)│瓶 │42 │ ├─────┼──────────────┼─────┼───┤ │7 │電腦主機 │台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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