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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282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聯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趙致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913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然扣案之雲南白藥60瓶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 係屬違禁物,亦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被告 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 ,業已於102 年11月6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9139 號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屆滿 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上職議字第16397 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該案所扣得之雲南白藥60瓶應以藥品列 管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1 年11月22日衛中 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則扣案之雲南白藥60瓶 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 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 261 號、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禁藥,藥事法並無禁止持有規定 ,且無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規定,是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當非屬違禁物至明 ,聲請意旨就此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雲南白藥 │60瓶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