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海聯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趙致豪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04 年
度聲沒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102 年度偵字第19139 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
在案。然扣案之雲南白藥60瓶係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
係屬
違禁物,亦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
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聲請宣告沒收
等語。
二、
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
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
犯罪所得之物,以屬
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
偵查結果,認被告
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
適當
,業已於102 年11月6 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19139 號為
緩起
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
期間業已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屆滿
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
上職議字第16397 號駁回
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
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該案所扣得之雲南白藥60瓶應以藥品列
管
等情,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1 年11月22日衛中
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憑,則扣案之雲南白藥60瓶
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
所稱之禁藥,且
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
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持有及行使
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
261 號、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聲
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禁藥,藥事法並無禁止持有規定
,且無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規定,是依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禁藥當非屬違禁物至明
,聲請意旨就此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佩
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數量 │
├──┼───────┼───────────┤
│1 │雲南白藥 │60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