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振治
宋佳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
度偵字第126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振治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宋佳穠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
幣拾萬元,
暨應參加法治教育伍場次。
事 實
一、宋佳穠係稅捐稽徵法所定納稅義務人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
為桃園市○○區○○○○街○○○ 號4 樓金專國際有限公司(
原名「金磚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9 月10日更名為「
金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專公司)之負責人,與其父宋
振治共同負責對外接洽該公司業務及處理開立統一發票等業
務,二人
乃竟共同為下列行為:
㈠其二人均明知金專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公司並無如附表一所示
統一發票之進貨事實,如附表一所示37紙之統一發票均為不
實之進項憑證,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之
犯意聯絡,接續於95
年8 月起至96年12月期間,推由宋振治將附表一所示統一發
票所表彰之進項交易金額與營業稅額,填載於金專公司之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併同各該不實統一發票,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各期營業稅(每2 個月申報1 次),藉此以
不實進項交易之營業稅額為扣除額,而逃漏金專公司之營業
稅共計新臺幣(下同)132 萬5,623 元(取得發票之時間、
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
起訴書誤載為逃
漏營業稅捐共計「21萬8,042 元」,應予更正)。
㈡其二人均明知金專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公司並無如附表二所示
統一發票之銷貨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推由宋振治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
95年8 月起至96年11月期間,在不詳地點,以明知為不實事
項而填製如附表二所示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共42紙(
起訴書
誤載為「44紙」,應予更正),交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附表二所示公司乃持其中40紙(起訴書誤載為「
42紙」,應予更正)之不實統一發票,向稅捐稽徵機關用以
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
營業稅額共計157 萬6,353 元(開立發票之時間、金額及幫
助逃漏營業稅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起訴書誤載為幫助逃
漏營業稅額共計「162 萬903 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
當事
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
證據(見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6 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該卷第23至26頁反
面),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之
待證事
實,具有關連性,核無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
審酌上
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第1 項所定
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宋振治及宋佳穠二人
坦承不諱(見
本院訴字卷第22頁反面至23頁),復據
證人即華山科技有限
公司名義負責人林峻賢、惠田國際有限公司負責人周鳳雷、
元宏通運有限公司負責人宋美蘭證述在卷(見102 年度他字
第5620號卷,下稱他字卷,該卷㈡第142 至144 、204 至20
5 頁;103 年度偵字第12648 號卷,下稱偵字卷,該卷第13
4 至135 、38頁),並有金專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資料、設立暨變更登記資料、95年7 月至96年12月(
銷項)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
名冊、95年10月至96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
政部北區國稅局103 年10月7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
00號函所附金專公司涉案期間進項來源分析表
所載發票明細
附卷
可稽(見他字卷㈠第32、39至74、213 至217 、280 至
287 頁;偵字卷第153 至155 頁反面)。被告二人之
自白符
合事實,其等
犯行可以認定。至被告二人共同逃漏金專公司
之營業稅共計132 萬5,623 元,起訴書載為21萬8,042 元,
容有誤會,惟與本院認定被告二人以37紙不實之統一發票申
報扣抵稅額,則無二致,該逃漏營業稅額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
二、被告二人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之規定,於98年5 月27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
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由修法理由可知
,乃係
參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判決:(修正前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代罰」對象,係指「符合公
司法第8 條規定之所謂公司負責人」,且須「實際參與公司
業務執行之人」,二者兼備始可,否則,如偏狹的認係「登
記之負責人」,亦即公司法第8 條第1 項所謂之當然負責人
,在遇有依公司法第45、56、108 、192 、208 條等相關規
定,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有多人之情形時,如何選擇其「代罰
」之人。況若登記之負責人實際上並不過問公司事務,公司
之一切業務均由職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即經理人掌理時,則實
際執行公司業務,為公司逃漏稅捐之負責人不必「代罰」,
不過問公司事務之登記負責人反應「代人受過」,豈符公平
正義原則及立法本意,此於登記之負責人與職務範圍內負責
人之經理人分屬不同之派系時尤然之向來實務見解(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99號、95年度台上字第6756號判決均同
此意旨),而為明文化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又
司法院釋字第687 號解釋,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有關
公司負責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有
違憲法第7 條平等原則,至
遲於100 年5 月27日該解釋公布屆滿1 年時,失其效力,經
立法院修法後,該條規定乃於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修
正為「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
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是對公司負責人刑罰之範圍
已有修正,修正後公司負責人得處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
拘
役或罰金之處罰,比較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以10
1 年1 月4 日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7條對被告有利,應逕行
適用修正後之現行規定。且上開大法官解釋,就公司法規定
之公司負責人應處以刑罰之理由,於解釋理由書中揭示「無
責任即無處罰之憲法原則」,必以公司負責人有
故意指示、
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致使短漏稅捐之結果時
,始有依該條應受刑事處罰之餘地。因此,最高法院以往有
關對於該條負責人處刑係基於所謂「轉嫁代罰性質」之
判例
,
嗣俱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6 月14日100 年度第5 次刑事庭
會議以「不合時宜」為由,決議不再援用。而公司負責人既
有故意指示、參與實施或未防止逃漏稅捐之行為,始依該條
應受刑事處罰,因此,共同
正犯之規定當然得以適用(最高
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663號判決採相同見解),合先敘明
。
三、論罪
科刑部分
㈠被告二人就事實欄一之㈠部分,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
1 項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㈡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
計憑證之一種,被告二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如附表二
所示統一發票,是核其等就事實欄一之㈡部分,均係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罪。又該罪與刑法第215 條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
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刑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同採斯旨)。又其等交
付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二之各公司,持以申報扣抵稅額,以
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他公司逃漏營業稅,是核其等所為,又
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㈢被告宋振治雖非金專公司之負責人,惟與公司負責人且同屬
商業會計法第4 條
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宋佳穠共同負責該公司
業務執行,其中,宋振治取得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以
逃漏金專公司之營業稅,或以金專公司名義,開立附表二所
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
宋佳穠對此知情且未反對,並任由宋振治為之,被告宋振治
對於事實欄一之㈠、㈡所示犯行,顯與金專公司之負責人、
同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之宋佳穠,互有犯意聯絡及
行
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
共同正
犯。
㈣
按刑法上之
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
害同一
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70年
台上字第2898號、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
參照)。本
件被告二人先後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
務人逃漏稅捐等犯行,犯罪之時、地甚為密接,犯罪手法相
同,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各均屬接續犯,僅各
論以一個罪即為已足。又被告二人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
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
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
填製不實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罪
處斷。被告等所犯前揭逃
漏稅捐、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二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㈤本院審酌被告二人為父子關係,為貪圖不法利益逃漏稅捐,
又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影響商業文書之正確性及稅捐稽徵之
公平,被告宋振治為實際從事本案犯罪行為之人,犯罪情節
尤重,兼衡其等
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其等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素行,以及宋振治自陳父母健在、父親
目前需洗腎度日及宋佳穠所述未婚、有兩名子女等家庭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第51頁反面),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雖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惟本件不論依
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應
併合處罰,
定應
執行刑,自
無庸為
新舊法比較,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
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兼就被告二人之
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示
懲儆。
㈥末查,被告宋佳穠並無任何犯罪科刑紀錄,此有其之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徵(見本院訴字卷第11頁),僅因
一時失慮,誤蹈刑章,信其歷此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 年。又為確實督促其保持善良品行
及正確法律觀念,爰命被告宋佳穠應在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
,向公庫支付10萬元,暨應參加法治教育5 場次,復依刑法
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其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以觀後效。至被告宋佳穠倘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
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
撤銷
緩刑之宣告,
併予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
㈠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二人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2
紙(另有5 紙統一發票,業經本院認定如附表二編號2 之有
罪部分),交付附表二編號2 之台灣吉本信長有限公司(下
稱台灣吉本信長公司),幫助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4 萬
4,550 元(即附表三編號1 部分之營業稅額5 萬3,460 元扣
除退回及折讓金額之稅額8,910 元所剩餘額),因認被告二
人就此部分亦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及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
㈡按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
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
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
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前揭金專公司之(銷項)專案申請調
檔查核清單,顯示該公司於96年8 月申報台灣吉本信長公司
就附表三之2 紙統一發票所示交易為(銷貨)件數退回折讓
,附表三編號1 部分之退回或折讓金額及稅額各為17萬8,20
0 元、8,910 元,附表三編號2 部分之退回或折讓金額及稅
額則為129 萬9,870 元、6 萬4,994 元(即全額退回),有
該查核清單可查(見他字卷㈠第213 頁)。證人即台灣吉本
信長公司員工戴昌富亦
結證稱:「(問:依據上開國稅局提
供之資料顯示,金磚公司於96年5 月開立給吉本信長公司之
字軌號碼為TU00000000之發票,曾於96年8 月申報全額退回
,原因為何?)有印象確有此事,可能是整批貨都有問題,
所以整批貨都退掉」等語(見偵字卷第62頁)。另
參諸上開
規定,可見金專公司應係於申報扣減銷項稅額之當期即96年
8 月,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事。金專公司與台灣吉本信長
公司就上開2 筆交易,既於開立發票(96年3 月、96年5 月
)後之96年8 月為銷(進)貨退回(出)及折讓,取消全部
或一部交易,苟無真正交易,而欲虛開統一發票幫助逃漏稅
捐,當無事後取消交易之必要,是依現存卷證資料,尚難認
此部分交易亦屬不實。此部分被告二人自不構成犯罪,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與前揭判罪部分(事實欄一之
㈡部分),或有實質上及
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43條
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28條、第31條
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
偽造或
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業務負責人之刑罰)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以
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
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罰鍰。
附表一:(金專公司涉案期間異常進項明細)
┌─┬─────────┬─┬────┬─────┬─────┬─────┐
│編│交易對象名稱(銷售│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
│號│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
├─┼─────────┼─┼────┼─────┼─────┼─────┤
│1 │芯銳有限公司 │1 │9510 │PU00000000│ 1,083,391│ 54,170│
│ │ ├─┼────┼─────┼─────┼─────┤
│ │ │2 │9510 │PU00000000│ 1,113,085│ 55,654│
│ │ ├─┼────┼─────┼─────┼─────┤
│ │ │3 │9510 │PU00000000│ 983,788│ 49,190│
│ │ ├─┼────┼─────┼─────┼─────┤
│ │ │4 │9510 │PU00000000│ 624,496│ 31,225│
│ │ ├─┼────┼─────┼─────┼─────┤
│ │ │5 │9510 │PU00000000│ 767,600│ 38,380│
│ │ ├─┼────┼─────┼─────┼─────┤
│ │ │ │ │小計 │ 4,572,360│ 228,619│
├─┼─────────┼─┼────┼─────┼─────┼─────┤
│2 │信義實業有限公司 │1 │9612 │WU00000000│ 455,000│ 22,750│
│ │ ├─┼────┼─────┼─────┼─────┤
│ │ │2 │9612 │WU00000000│ 422,500│ 21,125│
│ │ ├─┼────┼─────┼─────┼─────┤
│ │ │3 │9612 │WU00000000│ 448,500│ 22,425│
│ │ ├─┼────┼─────┼─────┼─────┤
│ │ │4 │9612 │WU00000000│ 897,000│ 44,850│
│ │ ├─┼────┼─────┼─────┼─────┤
│ │ │ │ │小計 │ 2,223,000│ 111,150│
├─┼─────────┼─┼────┼─────┼─────┼─────┤
│3 │冠眾科技有限公司 │1 │9508 │NU00000000│ 1,100,000│ 55,000│
│ │ ├─┼────┼─────┼─────┼─────┤
│ │ │2 │9508 │NU00000000│ 73,500│ 3,675│
│ │ ├─┼────┼─────┼─────┼─────┤
│ │ │3 │9508 │NU00000000│ 2,200,000│ 110,000│
│ │ ├─┼────┼─────┼─────┼─────┤
│ │ │4 │9508 │NU00000000│ 1,049,500│ 52,475│
│ │ ├─┼────┼─────┼─────┼─────┤
│ │ │5 │9510 │PU00000000│ 153,600│ 7,680│
│ │ ├─┼────┼─────┼─────┼─────┤
│ │ │6 │9510 │PU00000000│ 1,272,000│ 63,600│
│ │ ├─┼────┼─────┼─────┼─────┤
│ │ │7 │9510 │PU00000000│ 617,600│ 30,880│
│ │ ├─┼────┼─────┼─────┼─────┤
│ │ │8 │9510 │PU00000000│ 907,550│ 45,378│
│ │ ├─┼────┼─────┼─────┼─────┤
│ │ │9 │9510 │PU00000000│ 252,000│ 12,600│
│ │ ├─┼────┼─────┼─────┼─────┤
│ │ │10│9510 │PU00000000│ 400,500│ 20,025│
│ │ ├─┼────┼─────┼─────┼─────┤
│ │ │11│9512 │QU00000000│ 95,000│ 4,750│
│ │ ├─┼────┼─────┼─────┼─────┤
│ │ │12│9512 │QU00000000│ 15,955│ 798│
│ │ ├─┼────┼─────┼─────┼─────┤
│ │ │13│9512 │QU00000000│ 2,020,171│ 101,009│
│ │ ├─┼────┼─────┼─────┼─────┤
│ │ │14│9511 │QU00000000│ 193,000│ 9,650│
│ │ ├─┼────┼─────┼─────┼─────┤
│ │ │15│9511 │QU00000000│ 98,430│ 4,922│
│ │ ├─┼────┼─────┼─────┼─────┤
│ │ │16│9511 │QU00000000│ 212,670│ 10,634│
│ │ ├─┼────┼─────┼─────┼─────┤
│ │ │17│9511 │Q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
│ │ │18│9511 │QU00000000│ 819,000│ 40,950│
│ │ ├─┼────┼─────┼─────┼─────┤
│ │ │19│9511 │QU00000000│ 81,000│ 4,050│
│ │ ├─┼────┼─────┼─────┼─────┤
│ │ │20│9511 │QU00000000│ 65,000│ 3,250│
│ │ ├─┼────┼─────┼─────┼─────┤
│ │ │21│9601 │RU00000000│ 196,560│ 9,828│
│ │ ├─┼────┼─────┼─────┼─────┤
│ │ │22│9601 │RU00000000│ 2,303,000│ 115,150│
│ │ ├─┼────┼─────┼─────┼─────┤
│ │ │23│9601 │RU00000000│ 466,310│ 23,316│
│ │ ├─┼────┼─────┼─────┼─────┤
│ │ │24│9601 │RU00000000│ 1,001,000│ 50,050│
│ │ ├─┼────┼─────┼─────┼─────┤
│ │ │25│9601 │RU00000000│ 933,075│ 46,654│
│ │ ├─┼────┼─────┼─────┼─────┤
│ │ │26│9603 │SU00000000│ 735,000│ 36,750│
│ │ ├─┼────┼─────┼─────┼─────┤
│ │ │27│9604 │SU00000000│ 1,705,000│ 85,250│
│ │ ├─┼────┼─────┼─────┼─────┤
│ │ │28│9605 │TU00000000│ 540,600│ 27,030│
│ │ ├─┼────┼─────┼─────┼─────┤
│ │ │ │ │小計 │19,717,021│ 985,854│
├─┴─────────┴─┴────┼─────┼─────┼─────┤
│總計 │37紙 │26,512,381│ 1,325,623│
└──────────────────┴─────┴─────┴─────┘
附表二 :(金專公司涉案期間異常銷項明細)
┌─┬─────────┬─┬────┬─────┬─────┬─────┬───┐
│編│交易對象名稱 │序│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 營業稅額 │有無申│
│號│(買受人)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
├─┼─────────┼─┼────┼─────┼─────┼─────┼───┤
│1 │星華成企業有限公司│1 │9512 │QU00000000│ 21,500│ 1,075│有 │
│ │ ├─┼────┼─────┼─────┼─────┼───┤
│ │ │2 │9601 │RU00000000│ 4,500│ 225│未提出│
│ │ │ │ │ │ │ │扣抵 │
│ │ ├─┼────┼─────┼─────┼─────┼───┤
│ │ │3 │9601 │RU00000000│ 2,626,455│ 131,323│有 │
│ │ ├─┼────┼─────┼─────┼─────┼───┤
│ │ │4 │9606 │TU00000000│ 2,285,000│ 114,250│有 │
│ │ ├─┼────┼─────┼─────┼─────┼───┤
│ │ │5 │9606 │TU00000000│ 2,654,060│ 132,703│有 │
│ │ ├─┼────┼─────┼─────┼─────┼───┤
│ │ │ │ │小計 │ 7,591,515│ 379,576│ │
├─┼─────────┼─┼────┼─────┼─────┼─────┼───┤
│2 │台灣吉本信長有限公│1 │9603 │SU00000000│ 693,000│ 34,650│有 │
│ │司 ├─┼────┼─────┼─────┼─────┼───┤
│ │ │2 │9605 │TU00000000│ 774,000│ 38,700│有 │
│ │ ├─┼────┼─────┼─────┼─────┼───┤
│ │ │3 │9606 │TU00000000│ 876,500│ 43,825│有 │
│ │ ├─┼────┼─────┼─────┼─────┼───┤
│ │ │4 │9608 │UU00000000│ 1,829,500│ 91,475│有 │
│ │ ├─┼────┼─────┼─────┼─────┼───┤
│ │ │5 │9608 │UU00000000│ 1,863,800│ 93,190│有 │
│ │ ├─┼────┼─────┼─────┼─────┼───┤
│ │ │ │ │小計 │ 6,036,800│ 301,840│ │
├─┼─────────┼─┼────┼─────┼─────┼─────┼───┤
│3 │杰銳實業有限公司 │1 │9601 │RU00000000│ 1,072,500│ 53,625│有 │
│ │ ├─┼────┼─────┼─────┼─────┼───┤
│ │ │2 │9601 │RU00000000│ 926,250│ 46,313│有 │
│ │ ├─┼────┼─────┼─────┼─────┼───┤
│ │ │3 │9602 │RU00000000│ 907,500│ 45,375│有 │
│ │ ├─┼────┼─────┼─────┼─────┼───┤
│ │ │4 │9602 │RU00000000│ 693,000│ 34,650│有 │
│ │ ├─┼────┼─────┼─────┼─────┼───┤
│ │ │5 │9604 │SU00000000│ 1,089,000│ 54,450│有 │
│ │ ├─┼────┼─────┼─────┼─────┼───┤
│ │ │6 │9611 │WU00000000│ 1,190,350│ 59,518│未提出│
│ │ │ │ │ │ │ │扣抵 │
│ │ ├─┼────┼─────┼─────┼─────┼───┤
│ │ │ │ │小計 │ 5,878,600│ 293,931│ │
├─┼─────────┼─┼────┼─────┼─────┼─────┼───┤
│4 │惠田國際有限公司 │1 │9602 │RU00000000│ 1,586,790│ 79,340│有 │
├─┼─────────┼─┼────┼─────┼─────┼─────┼───┤
│5 │華山科技有限公司 │1 │9508 │NU00000000│ 68,240│ 3,412│有 │
│ │ ├─┼────┼─────┼─────┼─────┼───┤
│ │ │2 │9509 │PU00000000│ 146,728│ 7,336│有 │
│ │ ├─┼────┼─────┼─────┼─────┼───┤
│ │ │3 │9509 │PU00000000│ 152,717│ 7,636│有 │
│ │ ├─┼────┼─────┼─────┼─────┼───┤
│ │ │4 │9510 │PU00000000│ 278,267│ 13,913│有 │
│ │ ├─┼────┼─────┼─────┼─────┼───┤
│ │ │5 │9510 │PU00000000│ 180,000│ 9,000│有 │
│ │ ├─┼────┼─────┼─────┼─────┼───┤
│ │ │6 │9510 │PU00000000│ 225,000│ 11,250│有 │
│ │ ├─┼────┼─────┼─────┼─────┼───┤
│ │ │7 │9510 │PU00000000│ 617,600│ 30,880│有 │
│ │ ├─┼────┼─────┼─────┼─────┼───┤
│ │ │8 │9510 │PU00000000│ 907,550│ 45,377│有 │
│ │ ├─┼────┼─────┼─────┼─────┼───┤
│ │ │9 │9510 │PU00000000│ 1,083,391│ 54,170│有 │
│ │ ├─┼────┼─────┼─────┼─────┼───┤
│ │ │10│9510 │PU00000000│ 1,113,085│ 55,654│有 │
│ │ ├─┼────┼─────┼─────┼─────┼───┤
│ │ │11│9510 │PU00000000│ 983,788│ 49,190│有 │
│ │ ├─┼────┼─────┼─────┼─────┼───┤
│ │ │12│9510 │PU00000000│ 624,496│ 31,225│有 │
│ │ ├─┼────┼─────┼─────┼─────┼───┤
│ │ │13│9510 │PU00000000│ 767,600│ 38,380│有 │
│ │ ├─┼────┼─────┼─────┼─────┼───┤
│ │ │14│9511 │QU00000000│ 252,000│ 12,600│有 │
│ │ ├─┼────┼─────┼─────┼─────┼───┤
│ │ │15│9511 │QU00000000│ 98,430│ 4,922│有 │
│ │ ├─┼────┼─────┼─────┼─────┼───┤
│ │ │16│9511 │QU00000000│ 1,049,500│ 52,475│有 │
│ │ ├─┼────┼─────┼─────┼─────┼───┤
│ │ │17│9511 │QU00000000│ 73,500│ 3,675│有 │
│ │ ├─┼────┼─────┼─────┼─────┼───┤
│ │ │18│9511 │QU00000000│ 210,000│ 10,500│有 │
│ │ ├─┼────┼─────┼─────┼─────┼───┤
│ │ │19│9511 │QU00000000│ 193,000│ 9,650│有 │
│ │ ├─┼────┼─────┼─────┼─────┼───┤
│ │ │20│9511 │QU00000000│ 153,600│ 7,680│有 │
│ │ ├─┼────┼─────┼─────┼─────┼───┤
│ │ │21│9511 │QU00000000│ 1,272,000│ 63,600│有 │
│ │ ├─┼────┼─────┼─────┼─────┼───┤
│ │ │22│9511 │QU00000000│ 212,670│ 10,634│有 │
│ │ ├─┼────┼─────┼─────┼─────┼───┤
│ │ │23│9511 │QU00000000│ 819,000│ 40,950│有 │
│ │ ├─┼────┼─────┼─────┼─────┼───┤
│ │ │24│9511 │QU00000000│ 81,000│ 4,050│有 │
│ │ ├─┼────┼─────┼─────┼─────┼───┤
│ │ │25│9511 │QU00000000│ 65,000│ 3,250│有 │
│ │ ├─┼────┼─────┼─────┼─────┼───┤
│ │ │ │ │小計 │11,628,162│ 581,409│ │
├─┼─────────┼─┼────┼─────┼─────┼─────┼───┤
│ │ │總│虛偽開立│42紙 │32,721,867│ 1,636,096│ │
│ │ │ │統一發票│ │ │ │ │
├─┼─────────┤ ├────┼─────┼─────┼─────┼───┤
│ │ │計│申報扣抵│40紙 │31,527,017│ 1,576,353│ │
└─┴─────────┴─┴────┴─────┴─────┴─────┴───┘
附表三:
┌───────────┬─┬────┬─────┬─────┬─────┬───┐
│交易對象名稱(買受人)│編│發票開立│發票號碼 │ 銷售金額 │營業稅額 │有無申│
│ │號│年月 │ │(新臺幣)│(新臺幣)│報扣抵│
├───────────┼─┼────┼─────┼─────┼─────┼───┤
│台灣吉本信長有限公司 │1 │9603 │SU00000000│ 1,069,200│ 53,460│有 │
│ ├─┼────┼─────┼─────┼─────┼───┤
│ │2 │9605 │TU00000000│ 1,299,870│ 64,994│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