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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7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漢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錦成 兼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胡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6968號、104 年度偵字第14619 號)及移送併辦(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91 號、104 年度撤緩偵字第292 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 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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