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愛多頂級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德
被 告 劉其皓
上列被告因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丁俞尹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瑜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