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力凡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環
原 告 陳名陽即立欣企業社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被 告 徐正忠 原住桃園市○○區○○街○○○巷○○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徐正忠所涉104 年度易字第1174號公共危險案件,
業經本院以被告於民國105 年4 月13日死亡為由,判決
公訴
不受理在案,
揆諸上揭規定,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自
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