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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京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炫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 附民被告  彭泰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9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被告彭泰錦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 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 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陳 郁 融 法 官 李 敬 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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