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附民原告 京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成炫
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
附民被告 彭泰錦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1399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
參照。
二、本件被告彭泰錦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
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被告無罪,則依上開法
條所示,本件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陳 郁 融
法 官 李 敬 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